律师解惑: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处理方式,那么是不是只要有约定,就一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呢?显然不是,夫妻对于双方财产的约定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这种约定不是随意的,而必须遵照法律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从这个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是需要满足几个条件的。首先,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书面的形式。可以想象,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会影响到很多方面,比如说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偿还问题,夫妻一方进行对外的交易,或者是日后发生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等,所以,对于这样一个在法律上非常严肃的行为,必须采用证明力比较强的书面形式,否则,在真正处理问题时无据可依。其次,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的约定一定要明确,应该避免模棱两可的语言。由于约定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带来的影响非常大,对于日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也有关键作用,对于双方收入悬殊的夫妻而言,更是要慎之又慎,所以,无论是对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也好,或者是对夫妻生活过程中取得的财产的处理方案作出的约定也好,一定要清晰明确,否则,就是一个有瑕疵的约定,将来发生纠纷时因理解有歧义而无法实现其真实目的。
另外,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中,虽然冯伟和魏晓桦作出的财产约定符合上述的两
个条件,但是部分不公平的条款没有被法院所认可,为什么呢?原来,夫妻实行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除了婚姻法上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民法上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条件,即(1)约定时夫妻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作出约定的时候精神状况正常,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说要自愿作出约定,而不是被迫或者被欺骗;(3)约定的内容合法,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双方关于婚前财产的处分约定,整体上符合法律规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个协议应该是有效的。但同时,协议中的个别条款,违反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处理时不应该适用。
夫妻间财产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处公证,以免将来夫妻任意一方对外牵扯诉讼时,比较容易举证对抗。而且,这个公证不容被忽视,即使对抗不了第三人,那么也要为夫妻间的追偿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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