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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能否进行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有股权能否进行分割?

作者: 吴槿瑄 | 来源:发表于2019-01-06 10:20 被阅读0次

        夫妻共有股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有财产投入有限责任司所获得的股东权利。无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是夫妻一方或是双方,股权均为大双方共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投入公司的原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了公司法人,投资人获得了股东权。投资人、股东获取利益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依照公司章程的权利分配方案取得利益;二是享受股东在经营方面的权利。因此,在离婚案件中确认投入公司的原夫妻共有财产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并分割投资款,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这部分财产属股东投资但不属股东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财产。但是,夫妻任何一方作为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对此夫妻共有股权进行分割。

        双方共同投资的夫妻公司中股权如何分割?对于夫妻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两人,如将公司股权全归一人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将股权判归夫妻两人,夫妻间矛盾尖锐的公司将难以合作,而且不控制公司财务的一方无法操作公司,无法行使权利。即使夫妻之间离婚后依然能够合作又涉及如何分割股权,是按照原工商登记注册的股权比例分配,还是夫妻对股份享有一半的份额。根据目前审判实践,对夫妻公司中股权的处理,首先应解决的是按照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财产还是按照婚姻法基本精神均等分割。我们认为应当均等分割。因为现实中往往是经营一方去工商部门登记,另一方不知或明知是夫妻共同财产,谁占多少无所谓,正因为如此,往往导致对不参与经营一方的不公。这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是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因为《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的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约定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即使可称为约定也是对出资比例的约定,而对公司利润分配、股权的归属、公司负债时的分担都是不明确的。以注册份额视为股权归属约定明显不公平,也与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精神不符。

    解决了夫妻公司中按什么比例分割股份的问题,接下来就是如何分割。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三种方式较为公平、合理:(1)对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的,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根据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直接分割股权,双方相同份额的股权,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2)对夫妻公司中一方仅是挂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无法共同经营,可将公司股权绝大部分(约占95%以上)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挂5%以下股权,分得绝大部分股权的一方可给对方适当补偿(可按其应分得的股权份额)。如补偿数额较大,为保护企业正常运转,应采取较长时间的分期支付方式。(3)对公司账目齐全,公司、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双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财产。采取这种方式应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须是双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则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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