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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尖不商与无奸不商的数理分析

无尖不商与无奸不商的数理分析

作者: 林汉扬 | 来源:发表于2023-03-08 14:34 被阅读0次

          听说古代的米商做生意,除了要将装米的斗装满之外,还要再多舀上一些,让米斗里的米冒尖儿,以表示自已所卖的米是“物超所值"的,这种行为甚至是推及到各行各业的商品销售。因此有无“ 尖 ”不商之称。

    相对于买家而言。

    Ld=Tq

    →L/T=q/d<1

    →L<T或q<d。

    这表示在消费者心里,供给商人所卖的商品其社会价值(T)是超过买家的价值预期(接受价L),商品的单位价格L,商人所供给的使用价值量(d)超过于社会市场上消费者预期满足的需求量(q),使买家A实际买到的商品使用价值量(d)大于本来所能得到的需求量(q)。

    Ld=Tq→L/q=T/d

    当商品的接受价L与消费者的需求量q不变时,商品的价值T与使用价值量d成正比,而商品的单位价格L/q与T成正比,L/q与d成反正。因此,随着商家的使用价值量d越多,消费者购买时获得的商品总社会价值(T)越大。单位价格(L/q)越小。

    这是从买方市场角度分析。

    相对于卖家而言。

    当商品的接受价L与消费者的需求量q不变时,商品的价值T与使用价值量d成正比,而商品的单位价格L/q与T成正比,L/q与d成反正。因此,随着商家的使用价值量d越多,消费者购买时获得的商品总社会价值(T)越大。单位价格(L/q)越小。

    如果是从卖方市场分折,则按Ld=Tq→L=Tq/d,如果是由于出现供过于求导致d>q→q/d<1→L<T,这是不合算的。显然,L是作为商家的价值补偿体现的,它应该是越大越好的。那么,应该怎么办?由于在上面买方市场上的分析中,T是社会商品的价值,L是市场上的接受价,或称社会市场水平(中心)价格。如果卖家以社会商品的价值T作自已的个别价值,商家肯定是要亏本的,因此,只能是通过提高自已在该商品生产方面,部门的个别劳动生产率提高f=d/T,使它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率F=q/L之效率比,由于Ld=Tq→d/T=q/L→f/F=1,当d=q时→T=L→L-T=剩余价值M=0,这说明商家虽然是没有亏本,但却不能盈利,如果是在与买家交易时按d>q,甚至是会导致L-T<0,这肯定是不行,亏本而没有盈利甚至是不保本的生意谁也不愿做。那么,只能在T=L时,提高商家的个别劳动生产率f=d/T,使供给的单个商品使用价值d提高,从而实现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率F跟着上涨,使消费者的满足程度提高,或者是在d=q时,降低个别劳动力价值来提高商家的个别劳动生产率f=d/T,使供给的单个商品使用价值d提高,从而实现社会平均必要劳动生产率F跟着上涨,使F=f,产生消费者的满足程度提高,这才是商家应该做的正道!

    这是以真材真料的使用价值量(q)与降低社会劳动力价值成本,来作为商品买卖的营销方式,实现市场售价(L)一定时,在其短期的回报率L/T≥1。如果是商家的生产成本价值(T)的回收时,为了,控制L>T,而以垄断方式,或因为消费者对商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的信息不对称,以次充优和刺激消费者的宣传营销,激发他们的欲望产生冲动盲目的方法来购买他们本来不必要的商品,这肯定是不可持久的,这种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了消费者的理性不足的弱点,比如,夸大商品的使用价值或功能、商品房用分推面积计入使用面积、票房造假引导人去看电影、用加大杠杆降首付等,都是刺激消费者购买的方式,来实现卖方市场的主导。这也是后来随着时代发展,逐渐演变成了“ 无奸不商 ”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奸诈就不能作商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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