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刚刚宣布退出网贷领域的红岭创投,再次宣布将供应链金融作为其转型方向之一。供应链金融不仅是传统银行的“必争之地”,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互金平台杀入其中,地产大佬牵头搭建的平台以其独特优势成为该领域的“佼佼者”。
然而,央广网记者在调查多家地产系平台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时发现,平台对融资企业的信息披露十分有限,隐藏融资企业名称成为常态。对此,多位专家指出,隐藏融资企业名称不符合要求,信息披露不透明增大了“假标”和“自融”的可能性。
供应链金融受实力平台追捧 地产系“一马当先”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预计,到2021年我国供应链金融市场规模将接近20万亿元,前景诱人。
在供应链金融的模式下,商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被控制,通过核心企业的“背书”,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提升,金融机构为链条内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大大降低。尤其是在网贷平台“资产荒”的大背景下,供应链金融受到不少实力平台的追捧。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的相关数据显示,虽然目前网贷行业涉足供应链金融的P2P平台不足百家,仅占正常运营网贷平台的9.2%,但是由于供应链金融相对于其他网贷业务而言,门槛显然更高,平台超八成都有大企业背景,没有任何背景的平台仅占15.79%,其中,地产大佬牵头搭建的平台具有典型性。
万科投资入股的鹏金所、碧桂园旗下的碧有信、绿地旗下的绿地广财以及金地旗下的家家盈等,均在出售供应链金融产品。
目前,地产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最常见的模式便是供应链金融,这得益于地产系平台独特的优势。在以房地产公司为核心企业的模式中,供应商与核心企业具有采购或服务合同。由于结算具有一定期限,在账期内,供应商的运营生产容易出现资金短缺,便产生了应收账款和商票质押融资的需求。
其中,应收账款类融资是目前房地产供应链金融的主流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是指在供应链核心企业承诺支付的前提下,供应链上下游的中小型企业可用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应收账款类融资可分为应收账款直接融资和保理公司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两类。
隐藏融资企业信息成常态 被指误导投资者不合要求
不少地产商纷纷搭建或入股的互金平台,近期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上的进展更是“如火如荼”。然而,央广网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多家地产系平台产品对资产端的信息披露并不充分,甚至对融资企业的相关信息也进行隐藏。
鹏金所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鹏金链系列,对于融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只提供了省略掉的公司名称以及主要业务。例如项目明细的“借款描述”为“南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工程,本次融资50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借款。
”绿地广财的“地产宝-益靖”系列,投资标的为保理公司持有的优质权益类资产,属于供应链金融中的保理公司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对于融资企业的信息披露也仅为省略掉的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例如益靖58LGL期的融资主体为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家家盈的稳乐计划中也有供应链金融产品,例如稳乐计划0035期,项目详情中也只介绍了底层资产来自深圳市某贷款公司,由深圳市某保理有限公司将债权进行转让,融资企业的名称依旧被隐藏。
在碧有信的供应链产品中,虽然有晒出融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却同样在企业名称上加了“马赛克”。
以上多家平台告诉央广网记者,不透露融资企业的具体名称是出于保护商业隐私的考虑。对于平台给出的“保护商业隐私”的回答,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表示这个理由并不成立,平台对公众可以隐藏融资企业的名称,但是对投资人应该全部显示。
“融资企业的名称是必须披露的,这是最起码的要求。”黄震指出,出借人和借入人要知道交易的对手是谁。“连融资企业的名字都不告知,怎么分析风险?”黄震质疑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也表示,平台隐藏融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符合要求。“如果事先不向潜在投资人披露借款主体,那么可能误导投资人,作出错误选择。”邓建鹏认为。
作为核心企业旗下的互金平台,在为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渠道时,如果不透露明确的企业信息,投资者则无法辨别融资方是否与平台方存在关联,无法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和风险性。
信披不明诱发假标和自融 网贷机构信披指引待出炉
房地产行业上下游关联行业众多,为其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了便利和风险控制的可能性,但与此同时,作为大现金流行业的地产系在搭建互金平台时,失控带来的风险也更高,因此,对关联方是否隔离尤其需要审慎对待。
2016年,绿城集团旗下互金平台--绿城财富推出的“融通宝”系列产品,碧桂园旗下碧有信都被爆出存在自融嫌疑。不久前,绿地广财的“快乐系列”“财富赢-普惠”等也被指出资产不透明。
网贷之家新闻研究中心的总监于百程对央广网记者表示,“房地产是高负债行业,业务对资金需求大。大型房地产公司上下游产业链企业众多,如果平台上的融资企业为这些独立的公司提供借款中介服务,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为平台自身或股东融资,则可能触犯自融的底线。”
可见,借款人信息公开的不充分,不仅使得投资者无法全面了解资产真实的状况,而且为网贷平台自融、虚假项目融资带来了便利。
目前,市场上相对权威的网贷信息披露标准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去年10月份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依照这份由行业协会制订的信息披露标准,借款人为法人的,网贷平台应该披露借款人的全称或简称(脱敏处理);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脱敏处理);借款用途;其它可披露信息。其中,脱敏处理是指平台可对部分敏感信息进行隐藏。
根据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贷平台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公开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虽然《暂行办法》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是在操作上并没有具体的标准。而官方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还在银监会的制定之中,尚未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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