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着分享昨天的主题“结婚几年后发现妻子生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怎么办?了”
小玲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主要的思路是:
一、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伤害抚慰金;
三、判决被告返还从原告家骗取的所谓“结婚彩礼”礼金及买“结婚用首饰”花费还有办所谓的“结婚酒席”包括酒席所需烟酒茶等费用;
四、判决被告依法返回从原告处骗取的所有钱财;
五、补发原告母亲给被告带孩子的工钱计;
理由是:
首先,被告从一开始就是以欺骗的方式来对待原告,被告从来就没有想过真正的与原告结婚组建家庭一起生活,而是为了掩盖她自己行为不检的真相。并且利用原告对被告的喜欢,不但不与原告一起生活,还肆无忌惮的搜刮原告的钱财。因此,原被告双方本没有没有感情基础,在婚后也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
第二,原被告的婚姻整个就是被告一手策划一手施行的骗婚行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有没有建立感情。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婚姻基础来看,原被告双方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交往不久又因为被告的原因二人分开。几个月以后被告居然又答应与原告继续以恋爱关系交往,并让原告“上门”确定了双方的恋爱关系。再不久被告告知原告她已怀孕,双方很快结婚。这说明被告从一开始就在欺骗原告,被告对原告存在着非常大的欺诈行为,被告不是真的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而是因为她已经与其他的第三者怀孕,为了掩盖她自己行为不检的这个事实而利用原告对她的爱慕欺骗原告与原告结婚,这实际上加上赤裸裸的骗婚,这是被告对原告极大的伤害。
第三,原被告双方结婚后,本应该好好过日子,然而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不与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生孩子前是住在娘家,原告的母亲多次主动提出让被告回婆家自己照顾被告,遭被告拒绝。孩子出生以后,原被告也是几乎没有真正生活在一起,一直两地分居,分别在不同的地方打工。期间,原告多次提出让被告到原告单位工作并给被告联系好了非常适合被告的工作职位也遭被告拒绝。原告也多次向被告提出自己辞职去被告单位或者在被告工作单位较近的地方工作也同样遭到被告拒绝。也就是说,原被告一直并没有真正生活在一起。由此可以明显看出,被告从开始就没有想过要与原告共同生活,一直只是把原告当作遮掩被告与其他第三者怀孕事实。 第四,被告并没有因为自己对原告的欺骗行为产生过内疚向原告表示过歉意,而是更加肆无忌惮的以“夫妻”名义从原告处搜刮钱财,对原告造成了更大的伤害,被告应该返还从原告方骗去的所以钱财。被告除了向原告无休止地要钱其实与原告就是两个没有任何关系的陌生人。被告对原告的工资收入完全不放过,一分零用钱都不许原告留下,原告有一分钱被告就会收走一分钱,有一点收一点。上万、几千的不说了,从100元、50元、甚至是10元钱,几元几角几分都要从原告的账户里全部转到被告的账户上。而被告自己是有收入的,包括原告的所有钱,都是被告独自一人掌控,原告完全不知道被告把钱存放在哪里。原告每个月工资收入一万多,而原告却常常身无分文,被告不但伤害了原告及家人的感情,也把原告的所有收入搜刮一空。这些收入被告并没有用于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开支。不但如此,被告还利用结婚从原告家骗取“结婚彩礼”及“结婚用首饰”等包括办酒席所花费的钱财,让原告及家人不但感情受到极大伤害经济钱财也损失惨重。
第五,被告的欺骗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及家人的感情,让原告及家人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因为被告不与原告一起生活,还总是以各种理由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多次提出离婚。后来,原告终于在别人的提醒下带着被告所生孩子到成都做了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原告才知道自己哪是作了“父亲”原来只是作了一个冤大头,一直被被告欺骗伤害。当原告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这个事实后,被告没有一点点的歉意或者悔改的意思,反而变本加厉,直到有一天喊人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无奈之下才报警让警察解决。因为被告对原告的伤害,原告已经身心疲惫,现在原告对爱情丧失了信心,对婚姻存在极大的恐惧,几乎对未来没有了期盼,心里已经产生了极大的阴影,不知道需要多长的时间才能恢复。原告受到如此大的感情伤害,产生如此大的不良影响,理应得到精神抚慰。
第六,、原告母亲带孩子的工钱问题孩子四岁了,原告的母亲也全职在家带“孙子”,一带就是四年。四年的时间,原告母亲没有与原告父亲一起出去打工,一心一意专心带孩子,到头来,钱没有出去挣到,感情更是受到了极大的伤害。毕竟人心都是肉长的,“奶奶”带“孙子”,四年的时间,感情已经建立,现在却要让她们硬生生地割舍,精神上的伤害可想而知。因此,被告必须对自己的欺骗行为负责,支付原告母亲四年时间带孩子做家务的工钱。
庭审结束后法官组织了调解,被告愿意最多返还一部分钱财。因为与原告方的损失相差甚远,加上原告方精神的伤害和心灵上的阴影一时半会无法消除,调解没有达成共识。
我们相信法院的公正公平!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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