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经一位朋友介绍A找到了我,向我讲述了她的债务苦恼,更确切地说是她前夫的债务。A与B于2012年结婚,在结婚前一年,A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由于房主在国外,他们之间并没有签署购房协议。A把房款打给房主,房主把房子钥匙托国内的朋友转交给了A。一直到2013年房主有一次回到国内,他们之间才办理了房子过户手续。2014年A和B离婚,离婚后B就消失了,A带着女儿生活。
2017年的一天,法院的工作人员给她打电话说是有人起诉了她。她立即赶到法院了解情况,原来是B在他们婚姻期间借了七万元,有欠条。债主说找不到B,所以就起诉了A。A很无奈,其实离婚后她也联系不上B。女儿的生活费B一次也没有给过。但A想着他们夫妻一场,既然人家债主已经起诉到了法院,自己就把这部分欠款替他还上了。
七万元的欠款,B的父母拿出两万元,剩余的五万由A打工每个月还给债主3000元。原本想困难两年就过去了,谁料法院又一次联系了她。原因还是一样,B在他们婚姻持续期间还欠了十五万。七万元的欠款还没有还完,又来一个十五万的欠款。A崩溃了。
A现在只有一套婚前买的房子,她实在无力还前夫的欠款了。她担心法院把自己的仅有的住房给强制执行了。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比以上法条,A被排除在外了。A对B的这两份欠款根本不知情,并且她也无法证明在他们结婚期间B的欠款未用于家庭开支。结婚的房子是B父母的老房子,离婚后A就从那里搬了出来。A思前想后,在他们婚姻持续期间B并没有给家里购置什么大件的物品,也没有过着奢侈的生活。至于前夫的 二十二万花在了哪里他也说不清楚.两年的婚姻,她得到了一个女儿和二十二万的债。
近年来关于夫妻债务这一块的讨论非常多,像A这种情况如何保护自己呢?我想婚前和婚后都要擦亮双眼识别你的另一半会不会坑你。
结婚前,考察好你的另一半,人品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当然现在找对象首先考察经济实力.经济实力也重要,可以过上舒适的生活.但是我认为在找对象这个问题上人品最关键.人品好他至少不会坑你,我见过让女友帮忙杀人的,让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忙运输假酒的,让女友帮忙从境外带藏有毒品的伪装品的等等。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近年来更是很多奇葩坑法。
结婚后夫妻可以签署一份协议,向外举债必须双方同意,双方签字欠条才能生效,否则视为个人欠款。这样既体现了夫妻之间的坦诚相待,还能避免出现像A这种完全不知情的情况。夫妻双方要坦诚相待.
对于A的前夫,我只想替她问一问你,到底你给她埋了多少坑?两年的婚姻,你就是在埋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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