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陕西南郑区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张扣扣在他13岁时,因地基纠纷,母亲被王家三子砸死。王正军(当年17岁)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刑8年。22年后,张扣扣于除夕当天中午在家吃完午饭后,提刀直接去王家,将王家父子三人全部杀害(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并将王家长子的汽车烧毁,随后张扣扣去了他母亲坟前烧了纸,又到附近大河坎看花灯,在回老家的路上遇到武警后,再次逃离,躲到大桥下面蹲了一晚上,次日一早到镇上吃了碗面皮就去派出所自首!
张扣扣一路走好,我敬你是一条汉子!我们在这里不讨论王正平当年判刑轻重,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案判刑10年以上,一般12年。不过,考虑王正军当初是未成年人又有自首情节判刑8年也合情合法。听说补偿钱款一直没有偿还,不过我想13岁目睹至亲被杀,造成的心理影响远大与那点钱财。
我们一直受传统文化的熏陶,讲究“百善孝为先”,我们在道德上同情张扣扣为母报仇杀人,可法律又不允许他人侵犯。今天我们就讨论的一下张扣扣杀人案,在情与法面前该怎么选择。
历史总是那么相似,让我们把时钟拨回到一千三百多年前。
唐朝武则天时期,也是陕西境内,也发生了一桩类似的案件,被害者是御史大夫赵师韫,他在出差住驿站的时候被人杀害。
这一新闻迅速在那个通讯极其不发达的年代引起了舆论哗然,国家关注。国家高级官员被杀死在国家公务员自住的招待所中,安全何在?脸面何在?上级部门要求快速破案。
案件快速被侦破了,原来杀人凶手是该驿站的驿夫徐元庆,徐元庆在第一时间投案自首了,并自缚报官请罪。是什么原因让他敢谋杀朝廷命官?
原来,赵师韫曾经在徐元庆的家乡同州下邽县(今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当过县尉,并在一次刑事案件中判决徐元庆父亲徐爽“死刑”,当时的舆论是冤叛的,当然的真实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了。
杀父报仇不共戴天,徐元庆得知后一心想为父报仇,他改名换姓潜伏在一所驿站当了驿夫。古代的驿站是朝廷招待所,有快马驿夫伺候,不但不要钱而且还非常方便舒服。
苦心孤诣,几年后,徐元庆终于等到了机会,赵师韫因公外出恰好住在徐元庆的驿站,徐元庆趁夜黑手执横刀,潜入赵师韫夜晚休息室内,手起刀落杀了赵师韫,为父报仇了。
杀人缘由得知后舆论哗然了。其实,这与张扣扣大年三十中午杀人案多么的如出一辙。舆论倒逼着司法,儒家以孝治天下,常言道:“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社会舆论渐渐地,认为徐元庆是义士、是英雄,应当无罪释放,连当时皇帝武则天也想念他孝心,赦免他的死罪。
但这时一个右拾遗提出了发对意见。拾遗唐代武则天设置的谏官,左右拾遗就是朝廷门口为天下人提供意见的两个箱子,他们能就是看管两个箱子的“箱神”,和今天县长校长办公室门口两个箱子差不多,据说实质上是当初武则天为了高密揭发搞出的东西。
张扣扣一路走好,我敬你是一条汉子!这个提反对意见的右拾遗,在今天他的另一个身份更为人所熟知,他就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念天地之悠悠,独怆然而涕下”,《登幽州台歌》的作者陈子昂 陈拾遗,和杜拾遗齐名呀,杜甫也做过这官。
陈子昂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国法不可为,徐元庆杀人是要偿命的,但是为父报仇而杀人是值得同情的。他在《复仇议》一文中表达了这一观点:
“今傥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义,其政不行。’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
简单地说就是杀人是要偿命的,但其孝心也是其嘉的,既保全了法律法规又兼顾了道德人情,情与法兼顾是不是很聪明?
朝廷采纳了他的意见,这个案件也圆满解决了。这个典型案件也被朝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故事到这就讲完了,对于张扣扣的案件我们也有了自己的判断。我想说的是作为旁观者,我们总是偏向情绪化、道德化的,但这个现代文明的社会我们不能用我们的感性来取代法律的理性。
社会是有温情的,就像一千三百多年前的“徐元庆案”一样,在情与法兼顾的情况下,我们在心里同情为父报仇的张扣扣,但不会以此来影响法律的公正。
最后,我想说——张扣扣一路走好,我敬你是一条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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