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消息告知,指的是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行为。如果患者得的是不治之症,医生也不应该一味的隐瞒患者,因为患者也应该有知情权,而且医生也不一定瞒得住,那么医生坦白的告诉患者,可能是一种必由,但是告知的方式要讲究的,很多患者承受不了这样的坏消息,因而会加重他的病情,就是民间所说的,很多人不是病死的,而是吓死的。
律师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这种坏消息告知的两难境地。但律师显然和医生还不一样,医生可以直接是裁判者,但律师实际上是从先法官那里得到消息,再转述给自己的当事人。当然虽然法官和律师的思维方式有一定的差异,但都是一个祖师爷教的,都是是用同样的法律,一般来说,不用法官特别透露给律师消息,案件一经审理,通过庭审的过程和效果,通过法官发问和调查的方式,对案件的走向,律师应该也已经知道,十有八九。
面临着败诉的后果,败诉的坏消息怎样告诉当事人,这是律师的工作之一。虽然说坏消息的最终告知是法官宣判的那一刻,但律师会把自己的预判事先和当事人做交流。也有少数案件是当庭宣判,律师确实没有更提前的时间和自己的当事人交流,但在开庭之前,他们毕竟也还是会有所交流和期待的。
律师将确知或者预知的败诉后果告诉当事人,其实并不应该是为自己开脱责任,而是要共同探讨接下来应该怎么做。比如,是不是上诉,或者是就此息诉宁人。当事人打官司,有各种想法和目的,不同的诉讼有不同的追求。诉讼是要考虑时间和物质成本的,有的律师明知道一旦这个案件一审败诉,二审也不会有机会,二审拿不出新的证据或者新的理由,就会维持原判。那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劝自己的当事人继续诉讼下去,而是应该另外想一想,有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方法。当然这和不放弃不完全是一回事儿,如果有机会,哪怕是微乎其微的机会,也要穷尽自己的办法,这和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截然相反的。
总之,告诉当事人败诉的坏消息,并且告知当事人接下来的程序应该怎么操作,实体上还有没有机会,并且给出具体可操作的建议。当事人可能也会像病人那样恐慌不安,律师应该和风细雨的疏导当事人的情绪,这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如果律师有足够的理由认为一审的判决是有问题的,那么律师也应该和当事人一起坚定信念,在法律的尺度和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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