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梳理(郑案)
张三作为租户,先是向李四的父亲租了涉案房屋,后李四父亲过世后,接着就是向李四缴纳房租的。关于这套房子,有个特殊性。这是个侨房,一是没有相应的产权证;二来这个房屋原本所有权也不是李四父亲的。但实际情况是,这十几年来,张三的租赁都是给李四的父亲的。李四父亲死后,租金接着向李四支付。
现在有个情况就是,李四现在急需资金周转,但是自己目前借不到钱。这个时候张三是可以借到钱的,也愿意帮李四借。但是有两个前提:一呢就是以后涉案房屋都免费提供张三居住;二呢如果房屋被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被拆迁点,被拍卖掉,所有权发生转移等),张三对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
现在张三找律师,就是想把这件事给巩固下来。
这种案子能否接呢,接下来,那这样的协议,应当以什么形式巩固下来呢;其中在草拟协议之前,是否需要做相应的尽职调查工作呢。
分析:
1.张三以担保人的方式帮助张三借钱(搞清楚一点,是担保借钱还是帮其借钱);
2.这是一种附条件的担保,或者这是这种附条件的帮借贷行为;
3.附条件一:李四将房屋免费出租给张三使用,直到张三驾鹤西去止;
4.附条件二:房屋一旦被处分掉(含被政府征收的情况的),则以房屋所评估价值的一半为补偿款,无偿给张三。
尽职调查:
1.张三有向李四父亲及李四租赁房屋十几年的事实;
2.李四借款用途审查;
3.房屋现状情况;
4.其它。
再分析:
事就是这么回事,那这当以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那就看张三关心什么问题。即还是要从诉求出发:电联初步了解:就是想老年期间就在这小楼内安度晚年了;一旦房屋面临被处分的风险的情况下,这个时候对张三的打击比较大,李四应无条件向张三进行补偿。如果房屋被拆迁掉,享有的利益归张三所有。
看见没,张三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1.房子由他继续居住使用。这个时候建议可以就房屋再单独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免租金(这一块也要说明一下原因,第一就是住了这么久有感情了;二来在在最困难的时候原因帮助他等)。
光签订一份租赁协议是不够的,还得再与李四就进行担保借款一事另行再签订一份协议,把事情说清楚。
还有就是建议就房屋来龙去脉一事进行确认下。
大概就是这样了。具体的情况再详谈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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