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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急诊科医生》中梅律师放弃治疗的一点想法

对《急诊科医生》中梅律师放弃治疗的一点想法

作者: 灵魂微粒 | 来源:发表于2018-03-07 01:59 被阅读0次

    前几天看了电视剧《急诊科医生》中的一集,正好赶上梅律师被撞住院,经过一些抢救措施后,梅律师尚未醒来,梅律的助理杀人心切,便拿出了一分梅律生前的遗嘱以近似逼迫医生方式要求放弃对梅律的救治,想让梅律在没有人工生命支持系统的情况下死亡。由于只看了一集,我也就无从得知次份生前遗嘱的真伪。如果是真的,如果遇到类似的事情的是我们或者我们的亲朋好友,又该如何考虑?

            首先,生前遗嘱在中国应当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没记错的话,剧情中梅律师是在美国签署的吧,而美国在医疗及法律方面还是相当发达的,这周正巧下载了一个默沙东诊疗手册,借助手册使对此方面有了一定的了解,主要涉及到病人不能自主决定状态下的情况的有以下几个概念,“事前指示”、“知情同意书”、“拒绝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和急救医疗嘱讬”、“医疗代理决定书”等。那我们就假想一下如果一个人在美国遇到类似的情况会发生什么。

    此处引用《默沙东诊疗手册》内容就相关的医疗和法律内容做个简述(斜体字内容为直接引用):

            事前指示是一种法律文件,可在病人丧失了做医疗决定的能力时为病人提供进一步的帮助。这种文件之所以称作事前指示,是由于患者在能力丧失前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愿,这种文件有两种形式生前遗嘱:生前遗嘱(会写明病人在临终时对医疗服务的决定)和持久的医疗决定代理授权书(指定医疗决定的代理人)。

            拥有临床、法律能力的病人有权作医疗决定,包括拒绝必要的医疗措施,即使该决定可能导致死亡。没有以上能力的病人则不能自行作医疗决定。

    剧中的梅律躺在医院的病床上,当时是不具备做出医疗决定的能力的,而此时梅律的助手所持的这份遗嘱估计就是生前遗嘱了,之所以叫做生前遗嘱是因为不同于其他遗嘱类型的是生前遗嘱在当事人生命存续期间便是生效的。生前遗嘱可以嘱托医生在当事人不具备医疗决定能力的时候按照病人“不进行医疗干预”或者“尽最大努力抢救”等多种可能的要求。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生前遗嘱不能强迫医生做有违法律、医学或者道德的事情。从这一点上来说,我觉得法律的设置还是非常的人性化。毕竟生命是无价且不可复活的。

    尽管手册中也说到:“生前遗嘱在以下情况下生效:病人丧失了对医疗服务的决定能力;该指示中明确的情况出现,较典型的如临终的阶段、永久植物人状态或某种慢性病的最后时期。州法律常常会提供确认的程序,并将一些决定能力丧失和医疗情况建立档案。

        但就现场的情况来看,病人的至亲即梅律师的女儿也在现场,前夫虽然已经离婚,但相信一个男人也不会眼看着自己曾经爱过的女人就那样结束生命。无论如何,梅律师的生前遗嘱是不会被执行的,关键的问题是此时梅律师的助理跳出来说,她是代理人,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是否存在有“持久的医疗决定代理授权书”,按照梅律的助手所言,其就是梅律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执行梅律的生前遗嘱。真的是这样吗?其实在信息社会高度发达的今天,相信美国人也一样,也会积极利用互联网带来的便利条件为民众谋福利嘛!

    首先“持久的医疗决定代理授权书”应当不只是一份,应当有正本,有副本,副本应当送达至代理人,并且应当在美国的某州的相关机构进行了电子注册。就这一条来说,梅律的助理的目的就已经很难达到,因为单凭一份副本医疗机构怎么可以认定其真伪?再者来说,通常的医疗决定代理授权书的代理人应当是与医生积极讨论治疗方案,而不是直接做出消极的决定。并且医疗决定代理授权书一般会找当事人的至亲作为代理人,而医疗工作者一般是不能作为代理人,但医疗工作者为患者至亲的为例外。顺便插句话,持久的医疗决定代理授权书可以使没有结婚的“夫妻”、同性恋伴侣或者朋友等想了解患者病情的人来说可以方便他们查询相关的信息。

    当然就美国的情况来说,各州的法律都有所不同,但我相信法律始终是有心的,并且法律应当秉持的是一颗正义、慈爱且善良的心。相信有这样的一颗心存在,梅律师的助理就算是跑到火星的医院也无法完成她想杀人灭口的目的。

        最后这里分享二个名词,也是因为最先看到了这二个名词,才让我想起了《急诊科医生》中的放弃治疗的情节。这个名词就是拒绝心肺复苏术同意书(DNR)和急救医疗嘱讬(POLST)。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下:

    患者拒绝心肺复苏术同意书应该置于病例档案中,提醒医务工作者届时不要实行心肺复苏的抢救措施。(心肺复苏 (CPR) )这个同意书能够防止临终时滥用无望的心肺复苏术。医疗危机发生时,由于晚期疾病的许多患者希望其意愿得到尊重面临着高度的挑战,许多程序被开发出来,以解决这些问题。这些程序多被称为急救医疗嘱讬(POLST)但也可以有其他的命名,包括生命维持治疗医疗令(MOLST)、医师治疗范围令(POST)和治疗范围医疗令(MOST)。这些程序遵循普遍的范例,但通常有某种不同的形式和政策。

    其实剧中也提到了尊严这个词,但我想,作为能够清醒思考的人来说,其实当时属于无法确认病人的真实意愿,此时此刻能做的应该是配合医生,最大程度的维护病人的利益,我想这个最大的利益应当是有效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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