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做继承权公证?
《不动产登记条例》自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继承或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单方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即无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但本市至今未落地执行。
如果你要将被继承人留给你的房屋之产权转移至自己名下,不管是否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仍须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持继承权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目前公证依然是实现继承权最为便捷快速的方式。
办理继承公证,可以分四步走。
首先,确定公证机构: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二步,到公证处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材料,包括:
1.当事人身份证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必须派出所或医院出具);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比如:房产三证、公积金证明、房屋补贴金证明、养老保险金证明、银行存折存单、股票清单、股权证明等);
6.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死者的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若第一顺序没有,则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带身份证、户口本(境外人员提供护照、通行证等)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可去之前电话咨询一下)。
第三步,公证员审核材料后办理。
第四步,公证处经审核材料并调查后,领取继承权公证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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