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责任、报酬”,具体内容如下:
选任
•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法条规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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