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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2020-04-23 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作者: 赵雪奎 | 来源:发表于2020-04-23 21:19 被阅读0次

    哪些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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