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大强与女孩小倩是一对90后夫妻,二人一起过日子较为恩爱,只是偶尔吵架,但没有原则性问题。一天,小夫妻俩吵的有点凶,一气之下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准备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了详细约定。但是,第二天两人又和好了,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也就被放在一边了。
一年后,二人又闹起了离婚,大强拿出一年前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要求按离婚协议的内容分割财产,小倩不同意,要求重新分割。大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按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那么,二人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分割依据呢?
律师分析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在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时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主张离婚的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作出一定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如果后来由于其它原因,双方未就该已经签订的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那么该离婚协议就不生效。 以后一方再要求离婚时,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依据以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来分割财产,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
当然,离婚协议可以作为一份证据,来印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财产多少,不能作为认定该财产分割的依据。
法律条文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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