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存在多种方式,有法定退伙、约定退伙、除名退伙等等。
法定退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约定退伙:
约定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了退伙事由的出现,达成了退伙条件。
那么,能否以对方违反约定义务为由,不同意退伙?
可以不同意退伙,不过因为约定退伙系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并无法律上的强制力。对方可违约退伙,毕竟合伙协议也属于合同的一种。
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当事人不得“以暴制暴”,发现因对方违约,强行退伙时需及时止损,并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此处理可避免自身的以下风险:
1、对方是否确实没有达到退伙条件,属于违约退伙?如果因对方却有达成条件,以上处理办法可使事情得到控制并解决。
2、对方如果没有达成退伙协议,当事人也“以暴制暴”致使经营恶化,则双方均存在过错,责任比例承担将使事情更加复杂。(注:举证责任、过错比例承担)
【阮道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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