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丽辉
对于绑架犯罪动作的连续性决定着犯罪人的刑罚,却忽略对于造成法益侵害事实的认定是否相同来处以科刑,个人认为如果单单根据犯罪的动作的连续来定罪量刑的话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假设犯罪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分别对被害人造成了两个法益侵害,则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说被害人被侵害的两个法益只有一个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案例:甲绑架乙,同时以暴力将乙身上的钱抢走,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假设上一个犯罪人将一个犯罪行为分成两个犯罪动作对被害人造成与上一个同一样的两个法益侵害,则是属于数罪并罚。
案例:甲绑架乙,在乙的家人筹集赎金时,甲又以暴力抢劫乙身上钱财,则是抢劫罪与绑架罪并罚。
和上一个案例相比,对于侵害相同法益的下一个案例无疑是加重了刑罚,违背了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觉得在实务中如果遇到绑架罪同时触犯抢劫罪的想象竞合与数罪并罚情形。要将对于想象竞合的量刑与数罪并罚的量刑相当。不可照本宣科来进行分类。在定罪绑架罪同时触犯抢劫罪的想象竞合与数罪并罚时,偏重于行为无价值,那么在量刑上就要侧重于结果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要相辅相成,进而完善。从而达到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侵害法益事实相同情况下,若是想象竞合是量刑十年,若是数罪并罚是十五年。便结合十年与十五年,取其中,可定罪十二年零六个月。即不扩大刑罚,也不缩小刑罚,要注重于法益侵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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