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方向的船,什么风都是逆风。
“我是夜空中温柔闪烁的星。不要站在我的墓前哭泣,我不在那里,我从未离去”。……和英雄并肩而立,让英雄精神在生活中得到永生,体现着一个社会的道德修养。
当一个人集中地凝视着自己的不幸时,他就很难想象别人的苦难。
生活中真正的勇士向来默默不闻,喧哗不止的永远是自视高贵的一群。
幸福,或者说生存的价值,并不在于我们从事什么样的工作。在无数艰难困苦中,又何尝不包含人生的幸福。
大时代的浪潮不仅改变物质世界,更重要的是,也在改变人。
有种幸福是历经风雨无数,愿你们都誓如当初。
青春这东西,青春的时候我们都活不明白,明白的时候也许就已经老了。
一、金融犯罪辩护(前公诉人)
金融犯罪以及其中可能涉及的民刑交织问题,会成为未来刑事辩护高端化的趋势。
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常见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挪用资金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二类是金融诈骗类犯罪,常见的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般而言,第一类犯罪要比第二类犯罪的处罚总体要轻。
大体的辩护思维(按序):
1、罪与非罪:需要判断法律事实(案卷材料所能反映的、以及辩护律师能调查取证的)是否构成犯罪,并非是客观事实。
2、轻罪与重罪:力争从重罪转为轻罪,并且预防由轻罪转为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轻罪)VS集资诈骗罪(重罪)
3、主体:个人主体与单位主体,主犯与从犯,实行犯与帮助犯。单位犯罪往往比自然人犯罪的处罚要轻,单位犯罪的认定主要是单位意志、单位决策与单位利益三大要素。
4、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合法与非法之争):目光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行为构造上,结合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要件进行论述与解释。
5、数额(如何评价数额)
6、量刑情节(是否有退赔等情况)
7、律师的调查取证材料:律师在合法的情况下调取的关联证据往往能取得很好的辩护效果。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最高院民一庭庭长)
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上,要兼顾债权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和妇女儿童权益的维护两个方面。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考量: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关于青春损失费,空床费,分手费的认定
1、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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