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016号:“健康告知”向左走?向右走?

016号:“健康告知”向左走?向右走?

作者: 赵小动 | 来源:发表于2020-05-15 18:11 被阅读0次

          最近被非标体投保搞的有点疯,试了各种产品的智能核保,人工核保,甚至预核保,好不容易才扒拉出几款可以尝试投保的产品。都是因为“健康告知”这个磨人的小妖精。

          对于健康告知,不想告知、知而不告都是很常见的。之前有两篇也说过这个部分,007号:保险公司提前调查病史多省事儿啊,还有006号:身体有些小问题,如何投保?

        今天来看个相关的司法判例,感受一下。

    案情: 

          2013年7月1日,马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丈夫李某于2012年 9月25日与某保险青海分公司签订了《X终身保险》保险合同,并附加了医疗险和意外险,合同约定如果投保人身故后,受益人应获得理赔保险金250000元。2012年12月30日李某突患急病,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保险人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虽合法有效,但合同健康告知一栏中被保险人均填否,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重大疾病时,被保险人均表示没有。被保险人以“潘某”身份住院并在社保部门进行了医疗保险,该住院记录能证明投保人患慢性尿毒症,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病情,未如实告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请求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诚信原则应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订立保险合同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告知义务。本案中李某明知自己患病住院,并在住院期间投人寿保险险种。李某投保时正在住院的情况及所患肾病综合征属人寿保险合同提示中应当由投保人告知的病情,根据保险合同明示条款李某在签订合同前及签订合同后有义务将住院情况及所患肾病综合征病告知保险公司,但李某在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提示的悔约期间内并没有将住院治疗和患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据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实际案例内容很长,只缩减保留了关键的部分。案例经历了一审、二审,最后到青海高院,时间不可谓不长,最终也未判赔。失去亲人已经是人间至痛,再经历长而未决的诉讼折磨,最后结果令人唏嘘,却也无可奈何。

         我们投保的目的是希望未来某一天需要用的时候,能真的起作用。健康告知与其说是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道德风险设置的门槛,不如说是把主动权放在投保人手里,你的选择,只关乎自己未来的利益。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016号:“健康告知”向左走?向右走?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xzkhoh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