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火的《罗刹海市》里提到了维特根斯坦,他是一个语言哲学家、逻辑哲学家,他的哲学观点主要集中在语言、思维和现实之间的关系。在他的哲学观点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是“世界的限度就是语言的限度”,意味着我们只能通过语言来理解和描述世界,而语言又限制了我们对世界的理解。
他认为,语言是我们与世界交流的工具,我们的思维和理解都是通过语言来实现的。
中国语言中的模糊语言概念很多
“从此爱上一个人。”在中文里就有四种不同意思;“针掉地上了”和“针掉地下了”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妈妈嘱咐,能穿多少穿多少”,在不同语境居然可以理解为两种截然不同的意思。
英语为了达到精确程度,英语单词已经高达 80 多万个,而且还在增加。而根据《现代汉语常用字表》,常用汉字有3500个,次常用汉字有1000个,共4500个。
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1000个汉字可以覆盖92%的文字书籍,2000个汉字可以覆盖98%书面文字,3000个汉字可以覆盖99%的书面文字。
英语居然有16种时态,而汉语主要用: 着、了、过以及限定时间词组来表达时态。很多人在调侃中文的诙谐幽默,却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种模糊运用到规范里后造成意思模糊甚至很大的歧义,于是有权运用规则的人在各种利益驱使下,便做出自己想要的解释。
模糊用来形容不清晰、难辨别。一个人近视,如果不戴眼镜,对面走来一个熟人,因为视野模糊可能就难以辨别,导致视而不见。
日常我们所用的自然语言,和数学语言相比,天然就不够精准。这就容易造成表意模糊,有时可能带来巨大争议和利益纠葛。
美国2001年9月11日恐怖袭击事件中,被撞毁的世贸中心大楼里,有一个租户在灾难发生前签订过一个保单。保单中有个条款,约定每一桩事故承保范围。对于条款中的“每一桩事故”,租户和保险公司理解产生巨大分歧。
租户要求的赔付金额高达百亿美元,因为租户的理解是,在恐怖袭击中死亡的每一个员工,就是一桩事故;有多少员工死亡,就有多少桩事故,就要多少份赔偿。保险公司的理解是,这次只发生一桩恐怖袭击事故,也就是世贸中心大灾难,要基于“每桩事故最高赔付35亿美元”这个约定来理赔。
“一桩事故”这个表述,看起来很明确,细究起来却有些模糊。利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和纠葛,最终只能对簿公堂,通过法院裁决。
为应对表意模糊可能产生的问题,我们要注重培养精准表达的思维习惯。以自由为例,有200多种定义。当我们谈自由时,要明确双方谈的是哪一种自由。否则,你说的是这种自由,我说的是那种自由,容易导致鸡同鸭讲,产生误解和矛盾。
有些表意模糊,是因为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是无意为之。我们只要具体追问指的是什么,就容易澄清。以责任为例,这个概念抽象模糊,如果界定为“直接引起某件事发生”,就比较具体明确。有些表意模糊,带有特殊利益目的,是有意为之。我们要警惕,进一步细究。某一品牌催眠药广告说“30分钟见效”。见效这个表述模糊,可能是暗示药效很强,让人昏昏欲睡;可能是暗示起效很快,让人很快有睡意。如果消费者想当然以为,是自己所理解的“见效”,可能就会购买。
还有一些表意模糊,是基于良好动机。法律条文是精准表达典范,但也会留少数模糊空间,因为法律文本更新周期较长,无法完全涵盖现实的全部可能性。在模糊空间范围内,法官可以根据具体问题具体裁量。
总的来说,面对模糊表述,我们要注意自我提问:这个概念究竟表达的是什么意思?这是哪一种模糊表述?
你更喜欢规则清晰的世界,还是更喜欢规则模糊的世界?
规则清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一目了然;规则模糊,可为和不可为之间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规则清晰的环境下,达到一定分数,就可以上大学;但是,如何才能考上美国常青藤名校,没有人说的清楚。
我之前更喜欢规则清晰的世界,这样更方便我采取行动,就好像打游戏一样,有一条清晰的成长路径,只要完成某个任务,达成某个条件,就可以取得特定成就。
然而,在真实世界中,大量规则是模糊的。
谈到规则,就不得不提到法律,这是人类社会的底层规则。法律条文通常就非常模糊,以至于很多人看不懂。
比如,法律中经常出现“必要”“适当”“严重”“轻微”“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之类的词语和短语。什么叫“数额巨大”?你直接说个数不行吗?比如1000万,非就不这么说。
我们正在使用的微信有一个规则,说不能恶意营销。但什么是恶意?边界在哪?这个平台没说,很多人就坐不住了,你说啊?你倒是说清楚啊?我好照着做。
为什么规则要模糊处理?
首先,是时间上的考量。
法律一旦制定是要用很长时间的,不能“朝令夕改”,说改就改的规则,很容易丧失权威性。轻易不得修改,又要不容易过时,能随时跟得上时代,刻意模糊就变得很有必要。
书中举了个例子,在法律条文里并没有对“婚姻”做出精确定义。过去在人们的观念里,异性结合才算是夫妻,才是婚姻。但如今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法律并不需要进行修改,依然可以为同性婚姻提供相关权利的保护。
美国历史上还为“西红柿是水果还是蔬菜”打过官司,因为水果和蔬菜的税收政策是不一样的,必须要搞清楚分类。植物果实有成千上万种,难道要对每一种果实都给出明确定义?没有必要,这时候规则就只能模糊处理。就算每种果实都给出明确定义,也很容易跟不上时代,因为新品种会不断出现挑战现有的规则。
其次,是灵活性的考量。
这点要好理解一些,模糊性越大,解释空间越大,也就更有灵活性。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也会说一些模棱两可的话,给自己留有更多余地。比如,改天请你吃饭。
还是回到微信平台的那个规定“不能恶意营销”,平台为什么不定义清楚什么叫“恶意”?
因为,平台如果把“恶意”定义的越清楚,漏洞就越大,就越容易被钻空子。相反,如果你让别人去猜你的定义是什么,他拿不准,就不好钻空子。
最后,是建设性的考量。
意思是,在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下,为了能将法律制定出来使之顺利通过,立法者有时会使用较为模糊的语言,将不同人的意见容纳进来。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条文是这么写的:“训练有素之民兵乃保障自由州安全之所需,人民保有乃佩戴武器之权利不得被侵犯。”
听起来非常之别扭。前半句是说民兵对州的安全很重要,后半句又说的是人民有保有及佩戴枪支的权利。前后没有一个连接词,那么它们是因果关系,还是并列关系。
如果是因果关系,有资格成为民兵的人才有持枪权。如果是并列关系,那持枪权是每个人都享有的一项普遍权利。
这个条文之所以写的这么别扭,就是因为在制定过程中,两党存在重大分歧。共和党认为持枪是为了国家打仗,因此持枪权应该是民兵特有的权利。民主党则认为持枪是公民对抗政府暴政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持枪权应该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宪法权利。
两派人无法达成共识,只好在措辞上相互妥协,才有了如此奇怪的条文。
有些时候,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甚至是法律能够被制定出来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建设性的考量,很多法律永远也不可能被制定出来。
规则的模糊性,给我最大的启发是,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之所以丰富多彩,正是因为其模糊性,没有一套标准的规则要求我们从一出生就该怎么去做,怎么去度过一生;没有一套标准规定什么是美,什么是不美。
而一但明确的规则侵犯我们的生活,瞬间就会让其变得非常无趣。一旦有了公认的“美”,你就会发现满大街的网红脸,整容都要照着这个模子整。时不时的我们就会怀念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那时候的港星各有各的美,同时感叹如今的明星都分不清谁是谁。
理解语言中的模糊性,有助于我们开阔视野,可以从多角度理解和对待问题,不会陷入非黑即白的简单二元化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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