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准备从律师转法务,目前倾向于几个行业,但又对具体行业情况不了解,我应该怎样尽快熟悉呢?
A:看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书。
2、Q:探讨下,大家签订购销合同的时候,合同价格一般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A1:都可以。不作约定,税务局一般按含税认定;如果约定了不含税,则应当明确税的计算方式及缴纳主体。
A2:财务角度会考虑印花税,如果价格约定含税,则总价款为印花税计税依据;约定不含税,则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将不包括增值税额,省点钱。
3、Q:请教下大家,如果公司未足额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是不是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金?
A1:可以要求补缴社保,但补偿金的要求不一定得到满足。
A2:每个地区的做法和口径不太一致。例如上海,如果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只能事后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未足额部分的社保。这是我以前实践出来的结果,供参考。
A5:我记得看过一个案例是,未缴纳要付经济补偿金,未足额缴纳的补足之后不需要付经济补偿金。各地裁判规则确实不一样。
4、Q:请教各位上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这里的"书面通知",实务中是如何操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会认可?
A:对外转股是股东人头决,实践中工商局不看这个通知,而是看股东会决议是否有过半股东同意。为了避免纠纷和麻烦,我们一般是全体股东签字。
5、Q:额,有个问题,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需要出席会议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被提供担保的股东需要回避,那么怎么通过?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A:实践证明,法条可以解决80%的问题。没事多读书,认真读书。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Q:一个持票自然人将承兑汇票遗失,该如何处理?
A1:自然人?不可能!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商业汇票的受票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不可能的。
《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A2:有问题啊,这个持票的自然人估计早已经找一家公司完成贴现了,哈哈。
7、Q:那如果是公司遗失了汇票呢?
A: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有三种,我百度抄的: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的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保护其权益。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益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8、Q:@股权投资集团 您好,想请问一个问题,就是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所参投的子基金可否有自然人lp?《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 2800号】第十一条规定:“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资者为具备一定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机构投资者。”这个是针对母基金还是子基金也做同样要求,因为现在市场上还是有很多基金有自然人lp存在的。谢谢您。
A:@Brylee 首先看一下当地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有没有相关的管理办法,如果有配套的办法,看看当中对LP有没有设定具体要求。如果没有相关的办法,那就看看产业投资基金的合伙协议和相关的设立方案及文件,看看有没有对LP有特别的要求。如果既没有已出台的办法,又没有相关基金自身文件对LP有限制性条款,那就可以自然人当LP。但是一般要特别设置,政府性资金要在其他投资人都到位后,或者同步到位,防止空手套白狼。
实际操作中,因为很多政府出资基金往往会约定在母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20%,当基金的第一大股东为民营时,如果不注意控制出资到位和投资使用,可能出现用政府的钱办民营的事。
轻松一刻
这说明什么问题?
某法学教授到中学做讲座,他说:统计数据显示,在因为纠纷争斗致死的案件中,有95%以上的死者都是首先挑起纠纷的人,这说明了什么问题?
一位学生抢答:多行不义必自毙。
另一位学生不紧不慢地举起了手:老师,要是我打死了人,我也会说是对方先动的手。
感谢法务阶梯微信群下列同学:
@亚锋,@恒敬,@黄哈皮,@正义天空,@星主,@阿久,@吴思柔,@彭莉娟,@雪华,@Brylee,@股权投资集团
(题图Photo by Cloudvisual on Unsplash)
现在仍然在认真讨论专业的群不多了,我们可能算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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