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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的风险

网络购物的风险

作者: 5c536f9112ae | 来源:发表于2016-11-12 21:15 被阅读0次

    网络购物的风险

    法立东方,今日分享!

    {原创/2016年11月12日} 朋友们,昨天“双十一”大家的手够“剁”吗?现在人们都说最贵不再是房,而是购物车!今天分享的是话题是“网购的风险“!

    一、案情:

    2014年11月11日,李某在A网络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给王某销售***手机一部。王某收到该手机后发现异常,后经多方波折委托中国某认证集团对该手机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翻新机”。该手机附带的发票也属于假发票。李某的宣传页面上承诺“假一赔三”。王某认为A公司作为网购平台,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平台销售的产品质量,但其未尽责,也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后王某经协商未成诉法院,要求A公司和李某退回王某购买**手机款3000元,赔偿王某三倍的货款9000元,共同赔偿王某因诉讼而支付的检测费、运费、误工费3000元,法院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二、庭审:

    1、A公司的意见:A公司不是产品的销售者,A公司不是李某与王某之间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王某要求A公司承担网络购物合同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某公司只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提供者,平台的信息是交易者自行发布,A公司已尽了义务,A公司不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的意见:王某并非正常买家,王某纠结多名买家恶意购买,并有勒索我方给其打款的行为;李某同意退货退款,并同意承担检测费。

    三、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网络平台由A公司创办。2010年8月23日,王某以“某网购”的名称在A公司网络平络注册成为会员。2014年11月11日,李某在A网络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给王某销售****手机一部。李某在其***网的店铺网页承诺“全新正品”、“假一赔三”。法院认为: 李某与王某之间关于网络购物的约定,实际是双方关于买卖合同的约定。“全新正品”、“假一赔三”系王某以“某网购”名义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的保护。王某交付李某的***手机,经检验系翻新机,不符合“全新正品”的约定。王某作出“假一赔三”的承诺,是对自己设定义务,属合同条款中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条款。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李某与王某,A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李某以A公司未尽卖家身份审核、没有监督其平台销售的产品质量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判决:

    一、判决被告李某退回原告王某购买**手机款3000元,二、被告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9000元,三、被告李某支付王某检测费300元,四、原告王某退还**的手机给被告李某。五、诉讼费**元由李某承担。

    五、本律师温馨提示:

    1、网络购物便利快捷,但陷阱和风险常在。本案中维权可谓一波三折:(1)卖家李某的身份信息不清,调查取证有相当难度。(2)王某基于诉讼成本考量一开始在王某所在地的法院起诉,随后李某和A公司都提出管辖权异议,都认为自己方所在地法院都有权受理(管辖),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裁定,已经历了差不多六个月,后最终在原告所在地审理。(3)鉴定环节程序多、时间长。

    2、买家在网络购物要保留好网购订单截图、快递单,并索取发票,还要保留旺旺聊天记录截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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