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调解的一件邻里间噪音纠纷。70岁老人,楼上住了一个爱喝酒的男人。他总是在半夜回家。弄出很大的响声。有时,甚至喝醉酒会去敲楼下老人的门。老人反映到社区。
社区、警务配合,已调解多次,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为,楼上租住的男人酒隐很大,一喝酒就犯浑。致使楼下老人多次打警务、社区电话投诉。
二月初,综治、社区、干警又联合解决此矛盾纠纷。经过耐心劝导,并讲解有关民法典法条,楼上租住男人保证不再渴酒砸门,不再制造噪音。
调解过后第四天。当我们去回访时,楼下老人高兴地说:“我终于睡了四个晚上的安稳觉。
昨天。出门去给老乡帮忙搬家。忘了带手机。回到家也是晚上十点。一看手机,又是噪音纠纷中楼下老人打的。共打了三个电话,两个是中午打的,一次是下午5:30打的。
我想肯定又是楼上男人喝酒闹事。楼下老人又打电活反映情况呢。可这会儿已一是晚上十点。明天再打吧!
十点半时老人又打来了电话。她说她中午专门做了馅饼,打了两次电话,邀请我去她家吃馅饼,没打通。
到下午饭点时。她直接提着陷饼送上楼来,敲门我不在。
听了老人的话,我万分感谢。同时。我也很自责。因为我以自己的认知预判了老人打电话的目的。结果与真相完全相反。
这是我们常犯的错。我们常以自己的标准,在不了解真相的前提下,去衡量别人。有时结果与我们的预判是完全相反的。
所以,在不了解真相时,千万不要以自己的标准去轻易评判。这样,我们才会少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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