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是指为了提高农业(含渔业、林业、畜牧业,下同)生产和管理技术水平,对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等所制定的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四条 制定农业地方标准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进步;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效益;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以及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六)有利于相关标准相互协调配套,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标准体系和开展综合农业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农业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一) 农产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要求;
(二) 农产品生产基地技术条件;
(三) 农业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 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要求。
第六条 制定农业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年度计划要求,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协调、审查,编制农业地方标准年度制定(修订)工作计划并下达。
(二)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农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起草小组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三) 负责起草农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或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农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经征求意见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四) 农业地方标准送审稿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工作也可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组织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形式可会议审,也可以信函审。
(五) 组织起草农业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农业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信函审结论、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发布卡见附件2),并按规定报送福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编号市农业地方标准编号由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厦门市行政区划代码前四位数“3502”再加上斜线“/”和推荐性标准代号“T”组成;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分别由三位和四位小写阿拉伯数字组成。
编号示例: DB3502/T ×××-××××
标准发布年代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代号
第八条 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按照GB/T l《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九条 厦门市农业地方标准的出版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制定市农业地方标准所需经费实行财政补助制度,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农业标准化专项经费随农业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一同下达。
第十一条 鼓励农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贯彻实施市农业地方标准并制定严于市农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第十二条 市农业地方标准应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和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定期进行复审,以确定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
第十三条 市农业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效益显著的农业地方标准,应纳入相应的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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