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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某与付某等人格权纠纷,二审

(2015)齐某与付某等人格权纠纷,二审

作者: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 来源:发表于2017-03-25 17:08 被阅读0次

    案号

    (2015)一中民终字第09354号

    关键词

    直接适用、非自愿住院、危险性

    案件简述

    齐某与付某母子关系,2014年8月19日,齐某由付某带至北京回龙观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9月17日。现齐某主张付某、北京回龙观医院将其收治入院的行为侵犯其身体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现齐某主张付某、北京回龙观医院将其收治入院的行为侵犯其身体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但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入院治疗的情况以及在鉴定机构时的精神状态,而无法证明自身的身体健康权和名誉权受到侵害之事实,无法证明自身上述主张,故对齐某之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齐某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付某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院诊断并无侵犯齐某人格、健康的故意,不构成侵权。而医院接受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进行诊断,“得出齐某应予留院治疗的结论,进而对其进行治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且如上所述,医院对病人的治疗,乃医院的职责所在,因医院在主观上并无侵害齐某人格权的主观故意,故齐某主张医院对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强调:“虽齐某与付某系母子关系,但基于社会阅历与知识背景等问题的差异,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意见分歧,非常正常,付某应与母亲齐某做好耐心、细致的沟通工作,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了齐某的上诉。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本案涉及家属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院诊断,在诊断环节无论是家属送还是医院进行诊断,《精神卫生法》和司法实践都没有提出额外的要求,一般也不会认定为侵权。然后本案值得商榷的是,两被告均未表明原告具有危险性(付某指出:“我之所以会将齐某送至精神病院,是因为齐某的所作所为已影响到包括我在内的所有亲友的正常生活”),法院也没有处理对齐某的收治是否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的措辞推断,这是由于齐某选择以侵害名誉权、健康权起诉,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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