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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的“理”

朱熹的“理”

作者: 大龙10 | 来源:发表于2023-05-31 12:48 被阅读0次

    书名:中国哲学简史
    作者:冯友兰
    译者:赵复三
    出版社:北京联合出版公司
    出版时间:2017-10
    ISBN:9787559605825


    一、朱熹的“理”

      朱熹的“理”继承了程颐关于“理”的理论。他说:“Xing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Xing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一物是它的理的实例,若没有某个理,便不可能有某个物。朱熹说:“做出那事,便是这里有那理。”

      一切事物,无论是自然的,或人为的,都自有其理。一类事物便有一类事物之理,在这类事物中,任何一件开始存在,这一类事物的理便进入该物之中,成为该物之性。一个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乃是由于其中之理。
      因此,按照程朱学派的看法,事物分门别类,并非每一类都有“心”,即有“情”,但各类事物都有其特性,就是它们的“理”。

      因此,在具体事物存在之前,这些事物的理便已存在。
      举例来说,在人未曾发明舟车之前,舟车的“理”已经存在。所谓“发明”舟车,无非是人发现了舟车之理,于是按照它去制成舟车而已。在宇宙未生成之前,一切“理”便都已存在了。

      理是早已存在的。这就是说,理是永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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