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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的几点讨论

产权理论的几点讨论

作者: 高梵1991 | 来源:发表于2019-12-13 23:39 被阅读0次

(本文系按照《记忆内部化实验》所作,全文14024字,望读者周知)

我们的经济系统,是把各种经济行为按专业分工分成各个独立的所有权单位和决策单位。如果要满足各分工生产者的多种需要,就要对产品的生产和交换进行控制。本文研究的事实是:要进行产品交换,并对产品的使用保持控制,商人和所有者就必须付出成本;而且用政府{行为}来代替市场{行为}也要付出成本。笔者意在说明这种成本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广泛作用。

这篇文章主要针对福利经济学中的两大争论而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将说明:一方面,如果稀缺资源定价为零,不一定会导致无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公共”产品定价为零,就会导致无效率。笔者的分析还将表明,通常对市场配置资源所作的那些批评,即首先指出市场无力解决价格的“外部”效果问题,然后就论述应该如何对“公共”产品进行定价,其实是站不住脚的。

笔者要对人人皆知的下述公理做一番扩展,即根本不存在一种既稀缺、又免费的产品,能把诸如市场、政府当局及保护手段统统囊括无遗。

本文章通篇集中研究的是,在市场和政府平稳运行的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在此意义上笔者假定:社会各色人等,不论是公务员还是一般市民,在权衡利弊时都不会犯计算上的错误,至少一种角色不会比另一种角色犯的错误多。此外,笔者不准备讨论企业垄断或政府垄断等问题,但对于知识不完全的问题则需要分析一下。

对于市场似乎不予考虑的那些“外部效应”或称“毗邻效应”,我则称之为“副效应( 。这既避免了局限于地理区位的味道,也无须处于具体市场之外,因而不至于使这些词的常用含义相混淆。


交换成本的发展

科斯在上世纪50年代为《法律与经济学杂志》撰写的一篇重要文章]中指出:一般来说,副效应并无什么特殊之处,也不在市场考虑的范围之内。一旦法庭确定了谁有权采取某种行动,市场交易双方自然就会考虑这些效应问题。在竞争的条件下,假定交换成本( )为零,这些交易就会有效地解决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因此,如果牧民享有随处放牧的权利,而其牛群又可自由闯入未设围栏的农田,那么,农民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提出给牧民一笔赎金,使后者缩小四处找草吃的牛群的数量。如果牧民不同意,他就得不到与所毁庄稼等值的一笔收入。这样对于要扩大牛群数量的牧民来说,被毁的庄稼就成为他的私人成本,要算在自己的账上。科斯进一步指出,如果交换没有成本,解决牛群数量和农田规模问题的效率之高低,就与究竟是农民还是牧民对这种损害负法律责任无关了。当然,不负有责任的那一方,也就获得了以各种可能会产生有害副效应的方式采取行动的权利。如果损害庄稼的法律责任落到牧民头上,他就会直接计算出由此产生的成本,并决定究竟是减少牛群的数量,还是付给农民赎金,使之减少耕种面积。至于究竟是农民觉得向牧民付足赎金使之减少牛的头数合算,还是牧民觉得向农民付足赎金使之减少庄稼的种植面积合算,那就要看是减少牛群数量的损失大,还是减少种粮面积的损失大了。总之,不管权利最初是怎么配置的,只要经过这样一系列的讨价还价,最终总会使产出价值达到最大。

对于市场或政府超出原有范围行事能起什么作用的问题,科斯提出了自己的分析。他指出,如果交易成本大于零,那就有必要搞清:由政府来处理某种行为的有害后果,其成本是否比通过市场来处理更低?或者,为使资源得到重新配置,是否确实值得{在正常成本之外,再为}这种副效应花上一笔成本?


最优化定理的误用

要回答改变资源配置是否合算这一问题,就促使我们把目光投向另一个问题,即我们往往不适当地套用最优化定理。在福利经济学中,很少明确地或具体地考虑:依靠市场或依靠政治机制来解决问题,究竟哪个成本更大?由此导致了对这些定理的误用。

用传统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就会得到这样一种结果,即人们根本就没有认识到,导致副效应据说会导致无效率的条件,其实也就是导致误用福利{经济学}定理的那些条件。人们通常认为,在这些情况下市场之所以失灵,原因在于没有各种相匹配的市场,因此副效应的“适当”价格就显示不出来。但是如果能正确地解释最优定理,即使没有形成这种市场或这种价格,对效率问题也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按照最优化定理,各种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边际替代率应该相等才是,而对于尚未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同样是这些条件,却并不要求在最终的效率均衡中,边际替代率必须相等;对此,我们已经知道了如何利用平面直角坐标系解决这种不相等的各种解法。由此可知,{边际替代率}相等的一个基本前提在于,我们所讨论的产品,{应该}是已经生产出来的产品。

让我们在此基础上进而讨论竞争模型,并观察市场价格,看其{如何}使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服务在数量上与{这些价格}所要求的相等。但这里要问:如果某些产品具有副效应,又不能通过市场交换来解决,那该如何是好?我们的回答是:既然市场不能给我们提供一种激励{机制},去指引人们行事时考虑这些副效应,也就不会形成与{价格所}要求的相等{产品和服务}。有人断言,即使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也可能没有效率。

但是这种推断没有考虑一个事实,即(具有副效应的)市场所能提供的,本身就是有价值、但也要付出成本的服务。如果某个市场或某种政治行为没有自己的代价,这种服务就不可能被生产出来。如果这种服务没有生产出来,那么,边际替代率和边际转换率的不相等(而不是符合要求的相等)反而可能是有效率的。这就像把市场或政府的副效应的成本考虑进来,会大于资源重新配置的价值一样。在这些情况下,市场或政府把价格定为零就都是有效率的,如果要追问这些不存在的市场有什么意义,那就是忘记了一点:要得到市场或政府的服务,是要花费成本的。如果以为有了市场价格,自然就会促进互相影响的双方去进行交换,那是过于想当然了。对人们所生产的每一种产品或服务来说,价格并不是达到效率的必要条件;所以说,没有价格,并不意味着人们就愿意进行市场交易,或愿意{用市场}取代政府的服务。如果我们坚持认为,市场或受政府干预的一切行为{包括各种服务或商品}都必须有价格,那我们就宁可不去节约生产这些交换或政府服务的成本。因此,福利{经济学}关于副效应的大多数命题,都是以不适当地运用最优化理论为基础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某些产品不花成本也能生产出来。


两个案例

我们用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在第一个例子中,行为权已经界定清晰;另一个则没有界定。

第一个例子是商场的停车场不收停车费的问题。{其实}!人们所购商品的价格中就含着停车费,这样他们也就替那些不进商场却也在停车场停车的人交了停车费。因此,这就提出了不交钱却可以得到收益的问题。大多数经济学家不论其哲学观点如何,可能会认为,这说明停车场的车位不尽合理。但是,当我们说“不合理”时,我们肯定有某种标准来判断车位怎样才算合理。假定{总收益不会增加,我们不假思索就会答道:所谓车位适当,就是在收停车费是为了收回建设{停车场的}成本的条件下,车位的数量正好能满足停车者的需要,即供求两清(如果再考虑周全一点,我们的回答中就会包括为此所付出的交换成本。

但是,这两种回答都不正确。

诚然,为收回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和交换成本,而向每个停车者适当收一定的停车费,免费使用的车位就会减少。但是,一旦我们减少修建停车场的资源,也就增加了用于市场交换的资源。正因为要进行这种交易,所以我们花在有规定的、受控制的停车场上面的资源,就多于允许免费停车所花的资源。如果商品非得有价格不可,那效率就可能降低,会低于按照“先来者先用”的原则分配车位的效率。同理,政府分配{资源}也要付出成本,其结果也不一定更好。因在商场购物而间接交纳了停车费的人,也许宁可再花一笔钱,为不愿交停车费的人另建一个停车场,也不愿意省下这笔钱,却还得付出所要求的交换成本,而不交费的人还是得不到车位。另建几个车位要花多少成本,主要取决于地价的高低,因此,我们不难看到,郊区的免费停车场之所以比市中心多,正是因为两地的地价不同。由于存在这种区别,因此说,这两种配置车位的方法都是有效率的。

这个例子符合竞争{精神}吗?如果这家商场实行免费停车的做法,其竞争者难道不会借机在附近开商店而与之竞争?由于这些竞争者的顾客能在前一家商场的停车处免费停车,这些竞争者就可以把自己商品的价格定得更便宜,那会不会因此把这家商场挤出商海?提供车位之弊,就意味着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维度有限的世界。

在其维度以外的点上,谁都不能免费停车。因此,必须考虑地租额的差别。免费停车场周围土地的所有者会因此得到一笔飞来的横财,但这就属于财富的再分配问题了。但是,潜在竞争者得到的好处是使邻近地块的收益资本化,并被包含在他们所付的租金之中。这样,他们就再无竞争之忧。而且,尽管地租会有所不同,但由此形成的均衡已经是稳定的竞争均衡。如果这笔飞来之财数额之大,足够其进行额外的、必要的交易,即买下周围的土地,那么,商场停车场(幸运)的所有者将会在允许免费停车之前,就买下这周围的土地,并把这种收益算在自己的账上。但这种被科斯称为企业功能扩展的选择,既不同于{市场}交换,也不同于政府行为。

在这个特殊的例子中,提供这种成本高昂但不收费的停车场的效率究竟是高是低,就要看提供者能否收回这种成本,即能否把这种成本打入商品价格中了。只有当各种需求之间的关联已经达到下述程度,即搭配销售(能够充分降低交换成本时,提供免费停车场的办法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优势。事实上,无论是灵活的搭配销售(即并不要求所有的停车者都购买商品),还是严格的搭配销售,都可以降低分配成本,导致最合理的产量。公共品中也存在这一问题,笔者以后将详细论述。

与上例相反,我们的第二个例子比较受人欢迎,其中既没有搭配销售问题,也没有明确界定的行为权利。这个例子是:蜜蜂采蜜不必经过市场交易,因此,也不会产生什么价格问题。照理说,在花蜜的价格中,应该包含苹果树的花粉对提高蜜蜂的生产率所起的积极作用。很明显,就像科斯也会指出的那样,养蜂人和果农很可能会在应该种多少棵果树上激烈地讨价还价,会争辩苹果树对蜂蜜生产有多大贡献,蜜蜂授粉对苹果生产有多大贡献。

进而,如果这种相互作用产生的预期收益,在价值上足以抵消因缺乏分工所造成的任何不经济,那么,同一个农民就可能兼业经营,既养蜂又种树。然而,放弃分工会带来损失,如果既种地又养蜂的收益还抵不上这种损失,那么,兼业也许就不是什么好办法。我们再假定:一是人们能发明一种“蜂一树自动配合”的科学方法,但这种方法也有成本,而且还难以用前述预期收益来补偿;二是这种预期收益既弥补不了市场交易的成本,也弥补不了用政府服务来代替市场的成本。在这种条件下,要追求效率,就应该允许蜜蜂按“先来者先用”的原则,实行“自我帮助”,这毕竟是解决稀缺问题的另一条出路。

这个例子并不直接涉及搭配销售问题。花蜜这种产品成本高,价值也高,却不得不免费提供。原因在于如果把间接收益考虑进来,养蜂人的成本就太高了。与{前述}停车场和卖商品的例子相反,分别销售苹果和{苹果树的}花粉的成本太高,因此,即使不搞搭配销售,把产品定价为零也可能是有效率的。由于不可能用较低的成本来搭配出售,因此,如果苹果生产本身有利可图,也就不妨免费提供花蜜。如果生产苹果不赚钱,那么,仅仅考虑到养蜂人可以受益,就不会使果农自愿去种苹果,因为要让果农替养蜂人着想,就有些异想天开了。


保卫成本

到目前为止,我们讨论的主要还只是外部环境问题。在这种环境下,个人之间直接讨价还价所造成的交换成本,要大于这种交换给他们带来的收益,这就是副效应

考虑到这种副效应,有关利害双方会转而采取搭配销售,扩大企业规模等对策;再就是顺其自然,不去人为地改变这种结果。这些对策都有助于提高效率,却都未能揭示出这些副效应中所存在的市场{机制}。但此外还有一些与上述环境有所不同的外部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为保卫各种行为的效果所付出的成本,当然不是指那种交换成本,可能会非常之高,以致造成额外的困难。我们将在下面讨论这种环境,以便揭示出监督成本和私人财产所起的作用,并借此澄清有关公共品的一些问题。


产权与价值比较问题

任何资源配置机制,要为{社会所}接受,都必须解决好两类任务:一是不管资源如何使用,必须充分揭示资源收益的信息;二是必须能促使人们认真考虑这些信息。如果单从完成这两个任务的程度出发,资源的有效配置只不过是个数学计算的问题。我们暂且放下第二个任务,先来看第一个任务:如果我们想得到有关收益的准确信息,其中特别应该搞清楚一点,对于经济、合理地使用有价资源的权利加以保护,究竟有多大的必要性。众所周知,价格的作用在于把资源引导到最需要它的地方;此外,这些价格所确定的产品的交换能力,又激励人们按照价格的引导去采取行动。但是,只注意分析价格机制,我们就无暇顾及被买卖的到底是什么了。被买卖的商品的价值能达到多大,完全取决于对物质商品所拥有的行为权利,取决于这些权利在经济上能否得到实现。价格具有衡量收益大小的能力,而产权的实现{程度}对这种能力{的高低}又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经过对问题的这一方面或这种观点作出重点分析,再加上我们所强调的交换成本问题,我们就能形成一种统一的观点,而直到目前,我们基本上还停留在收集个别案例的水平上。在这些个案中,我们所计算的收益量与实际收益量还有着很大的出入。把经济物品当做免费产品的做法有一些很好的例子,如石油储存和养鱼“池”。分析这个池子问题得出的一般结论是,某种资源如石油、鱼或赌博等被耗用得太快了。这个结论是正确的。如果我们指的是生产性存货,那也可以看出,产权得不到实现会造成产量太低,或者虽然能增加“池子”的储量或产品存货,但所增加的数量却太少。这是因为价格只能反映私人利益,却无法测量这些产品中包含的全部社会利益。如果我们假定,保卫产权无需付出任何成本,并把它作为这种一般性命题的一个具体例证,我们马上就能看到:一方面是私人利益接近社会利益的程度,另一方面是被转让的产权的实现程度,在这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直接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用两个例子来说明。

对于汽车所有权中所包含的各种权利,不管怎样予以界定,价格机制都会对现有的汽车数量进行分配。不过,这些汽车的私人价值总量有多大,取决于我们的法律和保卫工作能在多大程度上减少被盗汽车的数量。如果我们通过一项禁止逮捕和起诉盗车贼的法律,同时不准私人采取防盗措施,那么,购车人所愿付出的总价格就会低于汽车的社会总价值。造成买车价格较低的原因有二:一是人们买车以后,{面对盗车成风,}估计到自己对汽车使用程度的控制能力会降低;二是人们具有“借用”别人买的汽车来开而无需自己花钱买车的能力。为了搞清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假定,不管是买车人还是违法的偷车人来开汽车,汽车的用途都不会改变。这样就可看出,只要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汽车的社会价值就会被压低。即使能在所有者之间有效地分配现有的汽车,这一结论仍然有效。汽车的总价值将下降到其社会价值以下,由此导致汽车增加的供给量也低于本来可以达到的数量。因法律规定而造成汽车需求价格降低的情况,与下述第二个例子非常相似:如果要付出很高的保卫成本才能使汽车不被偷盗,那么汽车所有者从算账的角度考虑,降低私人对汽车的控制程度会更合算,因此,高额保卫成本也会造成汽车的需求价格下降。说到高额保卫成本会造成什么影响,国防事业是一个典型例子。人们为购买国防服务所愿出的价格,要低于国防服务对社会的价值。

因为出价者会这样算账:在他享受的国防服务中,(有一部分)是自己购买的,其余部分是别的公民购买的,但自己也能享受到。这种算法对{国防}需求的价格的影响,与前例中使偷车行为合法化的{法律规定}的作用很相似。所不同的只有一点,即缺乏控制的原因,不仅在于没有适当的法律,而且防卫成本也太高,就是说,既要保卫购买{国防服务的人}免遭外敌入侵,同时还要使其{没有支付国防费用的}邻居得不到国防保卫,这样作的成本就太高了。有些人享受到了国防服务的某些好处,却并未签订购买这种服务的合同,但要把这种人排除出去,所需成本太高。由此不难预料,人们对此所持的普遍态度将是:其他人也得负担一部分国防成本。这样一来,自愿购买国防服务的出价,就会低于这种服务对社会的价值。

如果能够找到一种方法,既能降低成本,又能排除那些不签合同就享受国防服务的人,那么,市场就能准确地显示出国防服务的社会价值的信息。这种信息不管是对市场,还是对计划当局,都对有效配置极为有用。私人财产制度要排除那种自己不买却想使用别人购买的{产品}的做法,因此,不能把这种制度看成是无道理的或不受欢迎的。恰恰相反,这种制度之所以存在,在一定意义上说,是由于它在显示社会价值并据此作出稀缺资源的配置决策时,具有巨大的实用性。而这恰恰是为什么我们不怕(比如说)糖果的价格不能反映其社会价值的原因。糖果的价格能够准确地衡量糖果的社会价值,因为它所反映的,只是每个购买者如何控制自己所买物品的使用方式的能力,而不管他买糖是为了再卖掉还是用于慈善事业,也不管是给孩子吃还是给自己吃。价格的这种评价功能,与财产制度所具有的对工作的激励作用,这二者是相互关联的,但并不是一回事。其原因在于,即使在一个以工作为乐的社会中,以及在一个因此而无需工作激励的社会里,总还要对各种产出方案进行选择,因此,还需要{由价格来}进行适当的评价。

至此,我们已经观察到,被交易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原因:一是对于物质产品,有没有可允许的、采取某种行动的权利;二是这些权利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但这种说法马上又引来一个问题,即哪些权利是有效率的?它们在什么程度上得到实现才是有效率的?如果把伴随所有权的有关财产权利的组合改变一下,就能增加该财产的价值,那么,从财富最大化的角度来看,这种改变就是好事。例如,如果要问:是否允许汽车的所有者在公路外侧加速行驶?人们可能就会估计一下,受到汽车加速影响的那些财产之总价值会不会因此而增大,但人们是否会因此而愿意为汽车付出更高的价格呢?这个问题却是根本无法预测的 因为某些想买车的人固然想花更多的钱去买汽车,但他们也许更害怕汽车速度提高{的后果}。并且,如果汽车的价格因此而提高,它又能否提高到足以抵消为保证各个家庭生命安全而增大的成本呢?

也就是说,会不会造成其他财产的价值下降如果改变权利的结构能使财产总价值净增大,而且我们也在设法最大限度地提高财富的价值,那么,人们就会允许这种改变。如果不允许进行这种改变,就会将一笔新增的价值拒之门外,而这个新增价值本来是足以抵消这一变革造成的损害的。当然,要计算价值的净变化,就要考虑各种副效应,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讨论过了。对于权利的实现问题,也可以从同样的角度来看待。对此,我们还可以同样地说,给行为权利下一个适当的定义,就要包括这样一层含义,即所有者或社区能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允许,去实现这种权利。

由此,{权利的}实现问题,也就变成对各种额外权利的具体规定,而这种规定就可以纳入上面的分析结构之中。至于我们得出的这一结论在多大程度上管用,还要看是否需要经过竞争,才能把这些权利具体运用起来。这样,就有必要把那些因施行垄断而限制他人进入的权利排除掉,还有必要保证一切所有者都有采取同样行动的权利。其中有些困难问题我们没有谈到,例如,既然每个人都有权从“创新”产品或创意中获取一种专利或版权,那是否意味着授予这种权利也就授予了垄断权?

尽量节约保卫成本当然是必要的,因此,我们并不总是希望确保购买者对其所购商品的完全控制权。下面笔者将对这方面问题作具体的解释。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当大多数财产是私有财产时,最有效的制度是{能够}对财产价值作出评价的制度。由此看来,那种书生气十足的空论之一,即断言必须削弱{所有权的}排他性,允许人们自由使用某些资源,并以此为基础扩大政府作用的观点,实在滑稽可笑。因为这些资源已经被称为“公共品”了,而公共品的特点就在于,据说它具有一种能在不降低已受益者的受益水平的同时,还能使其他一些人受益。人们最熟悉的公共品的例子就是国防事业。


公共品问题

我们前面讨论了公共品。与此有关的问题在于,公共品的使用可以使人受益。如果保卫这些利益只需很少的成本,那就有充分的理由排除那些不付钱就想使用公共品的人。排除了这些人,我们或者说市场就可以准确地估计出,把资源从其他用途转到公共品的生产上,需要多少成本。由此,如果扩大现有桥梁的用途,允许额外的人从桥上通过,即使不会增加经营桥梁的直接成本,也有很好的理由对过桥者征收过桥费。排除那些过桥而不交费的人以后,我们就能了解到,修建一座新桥所得到的利益,是否会大于造桥的成本[ 。如果利用现有桥梁的直接边际成本为零,我们为什么还想了解有关修建新桥的信息呢?其原因在于,首先,桥梁是按年头而不是按交通量进行折旧的,因此,即使其边际使用成本为零,始终有一个建新桥换旧桥的问题。第二,使用桥梁的人有一种私人边际收益,这至少是指降低他们的驾驶成本而言。只要给使用桥梁定出价格,就可以算出这种收益的大小。有了这种信息,我们就能确定,建一座对某些人来说比现有桥梁更为近便的新桥,是否更节约、更合算。有些产品,如空气,由于它取之不尽,因此即使从此处抽走一部分空气,也不会使其他地方的空气的密度降低。只有在不稀缺的情况下,把空气定价为零才有合理的前提。把公共品定价为零的惟一真正前提,也是由于它的供给非常充分。如果是供给其他产品,那就不同了,因为我们首先就要考虑如何配置资源了。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就需要得到有关信息,而为了得到这些信息,先得把那些非购买者{即不想花钱,而只想获取的人}排除掉。{当然这要有一个假定,即}假定这种额外信息的价值要大于必要的交换成本和保卫成本。如果是这两种成本更大,那么,把这些产品的价格定为零,就符合效率的要求了。如果我们必须对不同产品进行分类,那最好还是跳出“公共品”和私人品非此即彼的框框,而根据得到这些产品是否需要付出代价来重新分类。至于判断哪些是要付代价的产品,应该根据两条原则:一是看其营销成本是否高于市场卖价而能得到收益;二是看其营销成本是否高于不经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的那些手段的成本。

其他措施对于稀缺品也要征税。这种说法自有其道理,但理由与通常把它们当作公共品来对待的那种理由不同。迄今为止我们看到,从效率上讲,当他人购买了某种产品以后,那些没出钱的人是否就能沾光,即享受到副效应,还不能贸然作出结论。如果花一小笔支出来保卫产权或授予产权,就能改进计划当局或市场对各种收益的计算方法,那么就有理由根据价格调节的后果来衡量这些收益。这个问题也可以换个角度来看,那就是看人们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愿意通过竞争性的定价过程,来购买这些有价值的信息。如果人们购买了这些信息,也就降低了这些公共品的效用,并且使之低于为扩大其用途而付出的直接成本。例如,增大现有桥梁的车流量的直接成本为零,即使如此,{桥梁的所有者)}也不肯把过桥费定为零,因为那就意味着要付出间接成本。这种间接成本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这样做显然会把桥梁的利用价值这一信息拱手相送(难道这种信息不是最重要的一种公共品吗 第二,这有可能使其他筹资建桥的方法也变得无效率。如果其他地方建桥的信息也不值钱,就更是如此。如果假定,为建桥而对其他产品征收产品税,就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这一点。(如果是在竞争性市场中)这种税会导致生产其他产品的生产率下降,这有违效率原则。再有就是征收所得税,但这会抑制纳税人创造收入的行为,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如果对财产、甚至对租金征税,那么对于寻找财产最有效用途的人来说,也是一种打击。只有征收人头税的 负}效应最小,因为它不是专门对某种具体行为征税。当然也有人会说,即使是人头税,也会使人迁居他乡,更不用说不准那些拒绝交纳人头税的居民使用桥梁的做法了。而纳税扣除( )的作用与价格的作用并无两样,因此,这种扣除也不能给我们以更多的启迪。如果采用这些代替方法来提供公共品的间接成本已经确定,则人们是否愿意采用零定价方法,我们是根本搞不清楚的,特别是在保卫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就更搞不清楚了。

但是必须承认,某些产品的保卫成本可能过高,以致不能用较小的成本,从市场上得到{该产品对}社会收益{起哪些作用}的信息。在这些情况下,征税或许就是最实用的筹资方法,也是对所建立的权利进行界定的最有效的方式。其效果与财政补贴、消费税及政府非价格性分配 这些乃是解决高额交换成本的最有效的方式相同。但是不要忘记,所有这些措施都因具有“排他性”,当然也就有其自身的成本。这些措施至多也只是代替市场的次优方式,因为即使利用这些措施,也不大可能对这些替代品的社会价值作出正确的估计。而在市场条件下,保卫成本和交换成本都更低,也不会出现政府官员和其他人的计算错误在交换成本、保卫成本和为了代替市场而采取的政治措施的成本均为零的情况下,依靠平稳运行的民主政治机制的效率,要比依靠市场的效率低。除了政府垄断和计算失误以外,在一人一票、而投票又不是为了把产品卖掉的民主{政治体制}下,投票的结果如何,取决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不取决于收益最大化原则。因此,如果我们假定,某些市民希望加强国防,而其他多数市民与之相反,一旦付诸投票表决,即使这些少数派愿意提供的经费,大于为达到他们希望的国防水平所需额外增加的成本,我们也必然会选择弱化国防的政策(因此,如果有可能,这些人会雇佣私人武装来保卫自己)。

此外,还可能发生与此相反的错误:

多数派也许会批准一项规模更大的空间开发计划,即使在不强行征税的条件下,凑不足所需经费来获得这些空间资源,他们也可能仍会作出这种决定(而少数派显然无法单独改变这一决定)。有些产品的提供需要很高的保卫成本,而征税有时是解决此类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尽管如此,市场还是有可能提供其他方法,把所需要的保卫成本压下来。如同我们已经看到的,扩大企业规模以及实行搭配销售等做法,可能解决很多需要高额交换成本的问题。这些措施也可以用来降低保卫成本。关于铁路{污染}的例子是众所周知的,它讲的是,火车喷出来的火星烤坏了{路旁的}庄稼。于是人们认为,正是这种损害,给政府提供了最适当的理由,以便通过如上所述的一种或几种政治措施来进行干预。如果农民和铁路公司经过讨价还价,还不能减少火车喷到农田的火星,使铁路两旁的农民受益,那么,他们双方{预计到这一点,也许就会}在直接谈判时考虑到这种副效应。由于谈判成本过高,如果参加谈判的农民只想使自己免遭火车火星的损害,同时又不让未参加谈判的农民因此受益,则谈判成本就会过高。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每个农民都会等待他人行动,即让其他农民掏钱以换取减少火星的损害,(得到这一结论需要两个前提:一是这些农民聚到一起共出赎金的交换成本之高,超过他们所能得到的收益,因此,此举无法实现;二是这种交换成本之高,超过他们联合起来游说议会、争取在政治上通过反对火车排放火星法案所需的成本。)

然而,一旦承认这种从天而降的危害问题,我们就必须重新考虑地租的差别了。假定,铁路附近土地的地租已被合理压低,使得农民既使耕种这些土地,也能和耕种远离火星之害的农田的农民进行竞争。因减少火星而受益的土地所有者会发现,他自己并不愿意去签订那种{降低地租,以}使其他土地所有者受益的合同。这样,每个农民都会有某种程度的等待,等着别的农民去和铁路公司进行交易,以减少火车喷出的火星的数量。不过,分析到这一步并不算完,如果铁路公司按已经压低的地价买下铁路沿线的土地,也许就能赚到钱。当然,只买下一块土地并不解决问题,并不能使邻近的人得到与限制火星排放所能得到的同等益处,因此,铁路公司就会像卖合同,即把减少排放火星的合同卖给农民那样,还会再与其他土地所有者签订一份类似的合同当铁路公司买到足够的土地,并认为值得这样去做以后,就会考虑其排放的火星对地价的影响,因为从利润上考虑,{铁路公司}也会把火星的数量调整到对社会来讲最合理的水平即铁路运输和拥有土地二者价值之和达到最大。为此,当然要按照一定的合同条款,即不停地减少火星的排放量,把土地租出去或卖掉。购买土地后自然要付出保卫土地的成本,但如果只限制对某些地块,而不限制对其相邻地块排放火星,则要付出极高的成本,因此,前者就会取代后者。这样,只要买下土地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再为减少火星的排放而花钱。

要{由市场来}代替政府的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方法就是扩大农场的规模,再加上因每块土地的地租不等而实行的搭配销售。有了这些措施,市场所具有的那种揭示、评价多种副效应的价值的用途就大大增强了。这样我们就有了两种方法:一是把土地卖掉,二是对产生副效应的生产方法赎买过来;两者比较,前者所需的保卫成本和交换成本要小得多。对于附近工厂排放的烟尘问题,原则上也应按同样方式来解决。当然就目前来看,我们还没有看到用这种方法来解决问题的一些案例,但这是因为交换成本和保卫成本降低得还不够,也因为这样做就得降低专业化程度,又产生了大量的成本。如果由政府来采取某些措施,比如实行分区治理的政策 ,不管这样做会发生哪些偏差,总是能以较低的成本来考虑这些收益问题(不过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考虑分区政策的刚性所造成的成本)。总之,不论依靠政府还是依靠市场来解决这个问题,都可能产生过高的成本,这时最有效的方式也许就是干脆不去考虑这些副效应。还有其他一些间接的措施,可借助于搭配销售使{副效应}在内部得到消化。比如,加标签、贴商标、做广告等,把这些信息与其产品一起销售,都能使副效应在内部得到消化。例如,假定人们希望{罐头厂}在做金枪鱼罐头时,能把鱼做得更熟一些。这样,每个罐头厂都会发现,把鱼烹饪得越熟{人们的需求也就越大},就越对自己有利。只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谁的罐头都不贴标签,这样所有的竞争企业不费一文,就能享受到因需求上涨{而增加销售}的好处。果真如此的话,就有一些企业会坐享其成,其结果就会导致金枪鱼{企业的}加工投资不足(或家庭自己加工的投资过度)。这时就要由政府来颁布技术标准,对鱼的加工程序进行规范。

假定我们允许每个罐头厂都在罐头标签上标明自己的厂名和最低烹饪时间。标明厂名是为了明确责任并由此降低保卫成本,这是用另一种方式来表明买者可以行使其所获得的权利,因为买者并没有签订{正式的}购买合同。把这种知识{即关于烹饪时间的信息}与金枪鱼一起出售,就使买者和卖者{在成交时}都能考虑增加烹饪时间所含的价值。但如果不管烹饪时间是长是短,金枪鱼罐头都有众多的买者,那就无需考虑因垄断竞争的特点造成市场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了。由此,每个企业所生产的金枪鱼,都会由市场来按质论价,从而形成市场的现价。

除此以外还有另外一些制度性安排被设计出来,能把扩张企业规模和搭配销售这两种措施结合起来。为了把很高的保卫成本降下来,可以采取百货公司或商场等组织形式。百货公司或商场的所有者可以给顾客提供一个有利于购货的总体环境,诸如令人神清气爽的花木、舒适的电梯及其他为顾客服务的设施。而拥有自己土地的商人可能不会很痛快地花钱去建设这些设施,他们希望由邻近的土地所有者来投入这笔必要的开支,使所有的人都得以享受。如果这些土地上只有单一的所有权,它就得提供通常该由政府用税收收入来提供的这些服务,如街道、人行道、垃圾箱甚至保安措施。但这样一来,土地所有者也就能把一些人排除在外;后者是指那些拒绝缴纳地租的人,正是由于他们不付地租,{土地}所有者才无钱弥补因提供这些服务设施而付出的开支。各百货店及大商场之间的竞争,给商人们提供了充分的机会,可以遂心所愿地采购,同时又不用担心或计算那些搭便车的行为。各类公寓建筑,特别是带写字楼、健身房和生活区的现代公寓,也符合这类情况。这些制度性安排的发展,对政治制度提出了令人感兴趣的挑战。因为一般以为,这些设施很多都是在投票站的范围内才会提供的。

以上讨论有一个前提,即有关技术、诀窍的发展水平是既定不变的。而有效营销所要求的交换成本和保卫成本之高低,以及政府代替市场提供服务的成本之高低,都取决于我们运用市场与政府{这两种互相替代手段}的技术是否高明。我们要不时地注意一个事实,即技术的发展,使运用市场或政府的成本要低于现有的水平。很多事例都确凿无疑地证明了这一点。但是,我们的分析也指出,技术的发展也可以造成相反的后果。当{新的}技术正在降低利用这些互相替代的制度性措施的成本时,它也降低了修建停车场、培育防火玉米( )以及大批量生产汽车等等的成本。要提高依靠市场进行交换并保卫私人产权的程度,或提高利用政府来代替市场的程度,就得看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降低生产成本并减少对庄稼的损害了。只有随着技术的发展,降低了这些制度性措施的成本,并且降低的程度要超过降低修建停车场、生产汽车和造成庄稼损害的成本时,市场的功能或代替市场的政府功能才会更加突出出来。


总之,笔者在本文章中论述的基本观点是:

在副效应和所谓“主要”效应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性质上的差别。惟一的差别只是通过交换成本和保卫成本的比较,显现在{价值}上的差别。

假设一家工厂发明了一种新的、效率更高的锅炉,与现有锅炉相比,它的优点在于可以烧那种更次、更便宜的煤;我们再假定,烧这种次煤又会污染邻居的房舍。我们给这种效果起个名字,不管叫它副效应或毗邻效应,还是外部效应,但其真正的含义在于它减少了附近房产主的财富。这家工厂依靠这种新式锅炉,成功地迫使其竞争对手,即附近的企业退出竞争;并因造成污染而使租房需求下降,而减少了房产主的财富,但这些问题却不是我们所关心的了。这两种情形的后果对房产主来说是一样的,那我们为什么会持有不同的态度呢?

由于租房需求下降,我们这位房产主的财富也因此减少,但别处财富的增大,远远抵消了这种减少。这种财富的增加,主要是指两种情形:一是其他房产主的财富增大了;二是由于上述那家工厂生产的产品更便宜了,因此,购买其产品的人们的财富也增大了。

笔者据此推断,这种再分配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我们认为,平稳运行的市场将确保财富的最大化。在烟尘污染的例子中,与造成烟尘污染{的经济行为}的收益相比,{有关的}交换成本和保卫成本更高,因此,尽管其他再分配方式总是随时存在的,但我们并没有一个现成的市场,可以依赖它进行这种再分配。如果交换与保卫{即解决}烟尘合同的成本为零(而且换房的成本也为零),只要从“补救”措施上来考虑,就没有理由硬把这两种情况分开对待。笔者已经说明,事实上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排放烟尘的行为不加任何禁止,因此,这里不再赘言。

现在的目的只是要强调,在上述这些效应之间,也包括我们不恰当地称之为公共品所产生的效应,并无任何特别的或性质上的差别;而且也不能仅仅因为看到人们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就认为这些措施正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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