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债权合法有效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须到期)
2.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即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后(这一点容易忽略)实施放弃到期或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包括赠与和遗赠;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注意,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没有使自己的责任财产增加,则不可行使撤销权。比如放弃继承、拒绝接受赠予,放弃受遗赠等。
3.有偿行为需恶意
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适用推定原则来认定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主要是结合转让价格、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的亲属关系、双方平时生活、生产经营的密切程度等相关事实来综合推定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或恶意。
二、入库规则
与物权的优先性不同,如果债务人存在多个无担保的不同债务的,基于债权平等性原则,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采“入库规则”,撤销权行使后取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再由各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虽然撤销权需要遵守入库规则,但是并不妨碍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最高法《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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