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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机遇的蓝海千变万化,请切记直面不正当竞争!

网络机遇的蓝海千变万化,请切记直面不正当竞争!

作者: lawyerlee | 来源:发表于2016-10-27 20:58 被阅读19次

    中国互联网经过多年发展,已积累近7亿网民,形成了涵盖各行各业的巨大商业市场。平台化、多元化、专业化、巨头化的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不断涌现,造就一个又一个中国式浪潮。然而,有市场就有竞争,竞争越激烈,越容易带来技术革新、产业升级,也越容易加剧恶意竞争行为的出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早已狼烟四起,花样百变,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新重灾区。

    笔者近期就遇到了此类纠纷案件。电商“中国原产递”是依托山东广播电视台《中国原产递》栏目优势,搭建的电视购物、网络电商、线下体验店一体的020优质农产品销售渠道,经过发展已形成了一定口碑影响力。然而,网络商城及微信平台商城被恶意模仿,足以使用户产生混淆,这类搭便车的行为损害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作为一个工作生活被网络捆绑的新法律人,经历了互联网、互联网+、到移动互联、自媒体新媒体时代变化,感受着变化之巨、速度之快的同时,也深切体会着互联网市场竞争蓝海里的波澜不惊。

    形式多样,引发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

    归纳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总结为两大类。一类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异化,即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如诋毁商誉、获取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商业抄袭、搭便车、混淆淡化行为(商业混同)等。一类是基于网络技术的新型行为,如流量劫持、盗链、DNS劫持、强制安装、干扰访问、软件外挂、广告拦截、恶性测评、竞价排名、刷榜排名等。这类行为一般直接影响流量导向,以获取竞争优势。

    立法滞后,一般性条款补漏洞

    面对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殊竞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明显滞后,力不从心,《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无法将其囊括。面对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实践中如何规制呢?来看个经典案例。

    2013年百度诉360恶意插标案中,奇虎360公司不仅篡改百度搜索页面进行恶意插标,还通过插标引导用户点击安装360安全浏览器。且奇虎360改变了百度搜索框的下拉提示词,引导用户访问与搜索结果无关的被告经营的影视、游戏等页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奇虎公司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奇虎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十五日在360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载消除影响的声明,赔偿百度经济损失45万。

    奇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互联网经营者在经营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平共处原则、自愿选择原则、公益优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上述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应当认为:虽然确实出于保护网络用户等社会公众的利益的需要,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特定情况下不经其他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同意,也可干扰他人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运行,但是,应当确保干扰手段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否则,应当认定其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违反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竞争应当遵守的基本商业道德,由此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述规则可以简称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本案中,360卫士被诉的插标行为和修改搜索框提示词的行为干扰了百度搜索的正常运行,而且奇虎公司并未证明上述行为确系保护网络用户的安全所必需,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有利于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持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竞争秩序。笔者在总结了几十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后发现,司法实践中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一般性规定达到认定和规制的目的。

    依法经营,网络不是法外空间

    互联网领域不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网络企业的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技术竞争、商业模式竞争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决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决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如果试图通过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最终的结果就是”no zuo no d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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