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负责买房,你家负责装修,我们结婚?
老一辈的传统思想是:在男女双方将结婚时,男方家要提供婚房,女方家陪嫁。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离婚率越来越高,结婚时要分掉对方一半的家产,甚至是对方父母一辈子的心血钱,《婚姻法》不干了,与时俱进地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除非对方在婚内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对方,否则一方的婚前财产永远是其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女孩子找个有钱人结婚,不离婚做一辈子的阔太,离婚的话能够分到大额财产的时代已成为过去。
现实情况中,在结婚之前如果对方出钱买房,想让对方在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如果此时男方向你提出:亲爱的,婚房我家已经买了,你家出钱装修,我们结婚好不?你是女方,你同意不?
回答前,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和刘某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丁。因结婚后性格不和,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二人结婚前,以刘某名义购买了现由刘某居住的鑫盛家园××号楼××单元××室,婚后还贷,现鉴于两人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及孩子的抚养权无异议,但是对房屋分割有异议。杨某认为虽然房屋是刘某婚前所购买,但是婚后共同还贷,刘某则说婚后的还贷均是其父亲每个月代其还贷。
【法院裁判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在2009年以233272.00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其中首付47272.00元,贷款186000.00元,刘某还支付储藏室款、物业维修基金、契税款、煤气暖气及有线电视开口费等费用。被告刘某于庭审中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一份,用以证明房屋贷款的清偿情况,同时还提供其父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实一直是其父帮助被告偿还房贷的事实和偿还数额。原告杨某对于被告刘某提供的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于被告刘某陈述的购房价款及贷款金额无异议,但对被告所称其父代替偿还房屋贷款不予认可,但从被告提供的其父账户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对涉案房屋支付了贷款,涉案房贷均是其父通过其账户将每月贷款金额转帐至被告刘某还贷账户偿还。
法院判决争议房屋所有权归被告刘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刘某继续偿还。
评 析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这套房子是刘某的婚前按揭房,离婚时双方对产权归属有争议的话,离婚时法院会判给刘某。如果存在婚后共同还贷,刘某补偿给杨某的部分则为婚后共同还贷及该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的一半。
本案中每月还贷是由刘某父亲的账户转入刘某的还贷账户,所以不存在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那就意味着这套房子和杨某一毛钱关系都没有,至于婚后还贷是否真的是刘某父亲在还,无法查证,也许是刘某日常取现给他父母,他父母再转账到刘某的还贷账户里。
如果杨某、刘某在结婚时装修款都是杨某出的,那是不是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刘某如数返还装修款?
答案是否定的,杨某在离婚时只能拿到装修的现价残值,可能就几万块。
法官的判决以证据为准,我们在购房的时候,由于购房合同比较正规,购房款都是转账,在证据的保留方面有极大的便利。但是出资装修则不一样,很多人在装修的时候正是感情最浓时,压根都不会想到自己以后会离婚,证据也不会保留,比如说装修时自己出了多少钱,这些交易记录一般人都不会保留的,所以到时候需要这些证据时你没有,只能评估了,这对于装修一方是非常不利。
房子是在不断的增值,而装修部分不但没有增值的可能,而且随着时间的增长,折旧厉害,一旦离婚,对装修部分的评估也是按照当下的价值评估,所以说,不但没有增值,反而会贬值。当初装修时花了几十万,离婚时价值可能只有几万块了。
说到这里我们再回归到本文的主题,男孩对你说:我家买的房子,你家出钱装修,我们结婚吧?看完上面的文章你还愿意嫁给他吗?当然嫁与不嫁你自己判断,如果他真的很想和你结婚,你也愿意嫁给他的话,我的建议是,既然都是出资,最好的办法就是:双方一起出钱,不管是买房还是装修,双方都平均分,到时候离婚,都是共同财产,俩人均有利益,就不会搞得那么麻烦了。同时让对方在产权证书加上你的名字,并约定各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如果加不了名字,那就一起去公证处做一个财产公证,该房屋一半的产权归你。如果这样男方都不愿意的话,那我该劝你是不是要慎重考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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