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减少生活垃圾,提升生态文明县城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划分:新纺社区、汾河湾社区、东天池社区、文庙社区、四府街社区、顺城街社区、钟楼社区、居园池社区、气象路社区、新城社区、轻纺工业园区、煤化工业园区。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养)老院、学校;
(六)城市主次干道;
(七)风景名胜区和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法律责任
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在禁燃区域内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110台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绛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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