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第二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对于“异、死、抗”(对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判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对于仅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来说,具体数量要求是: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本案中,证人甲辨认制造爆炸物的工具,属于辨认物品,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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