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延期开庭,我作为原告可以撤诉吗?
答:
撤诉是原告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基于自愿。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原告可以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的问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有区别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4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即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后可以再行起诉。
而行政诉讼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在法院准许撤诉裁定后,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但有正当理由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的除外。
即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之后,需要有正当理由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方可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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