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天一个新闻,三观尽毁。
香港一博士生在商场附近的草地上撒食盐,杀死了3只蜗牛。
一市民不满该博士生的行为,将这一幕拍下来发到了网上。
随后香港警方认为博士生虐杀动物将其逮捕,并表示这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判处2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16.6万人民币)+监禁三年。
随后香港媒体,称男子是“狂徒”,称其行为是“虐杀”。
这种病态的标题,以及处置方式迅速上了热搜。
很多网友调侃,袭警都没有判的这么重。
而很有意思的一点在于,用于食物的宰杀却没有关系。
这让我想起薛兆丰经济学课里面讲过的一个马粪案。
从前有个人,我们把他叫做张三。
张三雇了两个帮工,在马路上捡马粪,从早干到晚,在马路上堆了18堆马粪
马粪太多,拿不动,于是他们就回去拿车去了。
在他们走后,李四出现了。
他看到了这些马粪,就问巡逻的人,这马粪有没有主人,巡逻的说不知道。
于是,李四就把马粪搬回自己家里去了。
后来张三回来,发现马粪不见了,一问才知道被李四搬走了。
两人争执不下,后来闹到了法官那里。
张三说是自己把马粪堆起来的,付出了劳动,马粪应该是属于我的。
李四说,马粪掉到了地上,应该是属于公家的,张三只是改变了马粪的位置。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
当然18堆马粪并没有多少钱,属于谁也不重要。
但是这个判决的本身会对后代以及社会的行为规范造成重要的影响——就是这个社会究竟是鼓励创造财富,还是鼓励对财富进行标记。
试想一下这样两个村子,一个把马粪判给了张三,一个判给了李四。
把马粪判给张三的这个村里,因为鼓励创造财富,只要经过辛苦劳动创造的财富就是有主人的,久而久之,大家都会去创造财富。
而把马粪判给李四的这个村子,鼓励对财富进行标记,只要没有人看守的财富就能据为己有,久而久之,大家都回想着如何占据他人的财富。
同样的,这件事的影响,并不仅仅只是对于被捕博士。
而在于,法律在鼓励一个怎样的社会。
虽然,我并不懂法律。
但我知道, 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
法律的目的应该是一个鼓励创造,劳动,有人情味,有温度的一个社会,而不是相反。
很显然,目前这件事正在往相反的方向在走。
因为杀了3只害虫,对一个计算机科学系的博士,一个活生生的人,进行网络暴力,舆论攻击。
我丝毫看不出,那些口口声声要爱护动物的仁义之士,有任何的同理心以及同情心。
我能看到的只有病态的狂欢,和面具下丑陋的嘴脸。
保护动物当然应该,但它绝不应该是绑架他人的工具。
希望后续的进展会有一个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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