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 14 周岁的人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一样要负刑事责任。
未满 14 周岁的人杀人要送去工读学校收容教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要进安康医院强制医疗。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的“保安处分制度”(刑罚之外的其他预防犯罪措施),早期学者们认为这些保安处分行为也是一种“刑事责任”。
后来开始认为这是一种行政责任(因为由政府来实施),并引用国外的概念,单独划分为“保安处分”。
2012 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后,下一步就是探讨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程序也写进刑诉法,于是学界又有人提出这种保安处分应该并入“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责任”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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