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张三与李四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借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协议约定由李四将借款用于投资股票,并设定了警戒线与平仓机制。张三每月收取利息,并按照比例参与股票分红。当账户余额低于警戒线时,李四应当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股票大跌,因李四未能及时按照约定平仓,导致所投资金血本无归。张三诉至法院。
二、法律分析
张三与李四实际上成立了场外配资合同关系。场外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一定现金或一定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它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
根据《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李四未经批准从事证券业务,其与张三所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用资人向其支付约定的利息和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配资方依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请求分享用资人因使用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以其因使用配资导致投资损失为由请求配资方予以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用资人无法及时平仓止损,并据此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用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方招揽、劝诱而订立,请求配资方赔偿其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资方招揽、劝诱行为的方式、对用资人的实际影响、用资人自身的投资经历、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决配资方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各有过错,张三与李四应当承担与各自过错相对应的责任,即张三无权再以借款的名义要求李四偿还其损失的款项。
另外股票是高风险的投资,张三应当知晓其中风险,其作为理性投资人,未尽审慎义务,未核查李四的经营资质,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应当自担风险。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