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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几点法律思考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几点法律思考

作者: 闫雪艳 | 来源:发表于2017-07-09 20:22 被阅读0次

           说实话,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这个节目我并未完整的看完一期,或许某个时间某个地点也曾经驻足,对它的了解仍是停留在茶余饭后的讨论中,也许,这样一个面向大众的婚恋娱乐节目,有些认为不过是浮云,有些对此认真以待,这都无可厚非,不过讲真,《非诚勿扰》电影确是一个感人至深的爱情故事。

           也许是做知识产权律师的职业通病,在查找相关案例时,无意中看到这个“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的纠纷貌似还在持续厮杀中,不免扒一扒案情,理一理思路,从侵权判定、制定商标战略的角度,也许有一些启示。

            一切应该从2008年贺岁片《非诚勿扰》电影说起,在这个幽默、感人又引人思考的爱情故事大火之时,大概无论如何也没有料到这场商标大战已经拉开序幕。

           2009年2月,金阿欢向商标局提出时“非诚勿扰”商标申请,核定使用在“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并于2010年9月被核准注册。2010年1月,华谊兄弟授权江苏卫视以非诚勿扰为名,开了一档相亲节目,此后便很快家喻户晓。

    (图片来自网络)

           其实,华谊兄弟作为《非诚勿扰》电影的出品人,自然对该影片的电影名称享有著作权,但有著作权并不代表拥有商标权,华谊授权给江苏卫视的也是著作财产权的相关权限。江苏卫视在获得著作权授权后,也没有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甚至没有检索一下是否有人已经在先将“非诚勿扰”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便以为权利合法正当,就开始这档相亲节目的制作、招商、赞助、播出等等一系列动作,也为这场商标争议埋下伏笔。

          我在平时与企业的沟通中,总有人问起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区别,通俗来说吧,著作权很简单,就是思想或创意的表达,无论是以写字、唱歌或绘画的方式,比如我正在写的这篇小文从文章写完就有著作权,自动保护,可以说,人人可以都是作家,人人都有著作权。然而商标权却是需要经过申请、审查并经过商标局授权的才能拥有的权利,它代表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比如,看到“非诚勿扰”这几个字,一般想到的就是江苏卫视,这就是商标的一种识别功能。

          正是基于此,“非诚勿扰”商标权的所有人金阿欢认为江苏卫视侵权,构成反向混淆,要求停止侵权 。“反向混淆”这一概念正是在这个案例中有了淋漓尽致的体现。反向混淆也没有那么高深,其实就是指未经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于在后使用商标的品牌或市场成功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属于侵权人而不是商标注册人。好像听起来还有点拗口,说白了就是金阿欢有“非诚勿扰”商标权,但他的商标经过江苏卫视的宣传和运作,反而使大众认为“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的商标。

          于是此案从2013年开始,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每次审查法院都经过大量论证,每次都做出颠覆性的结论,总体就是,一审原告被驳回,二审推翻了一审,再审又推翻了二审,并回复到一审的判决结果。有点像坐过山车的感觉,忽高忽低,惊险刺激,影响之大,历时之久都不由的引无数理论界学术界律师界娱乐界关注,关键是此案仍在持续发酵中,华谊兄弟已经于2016年加入这场争斗,以金阿欢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了诉讼,目前尚在审理中。

    (图片来自网络)

           根据广东高院的认定,主要争议还是在于江苏卫视对“非诚勿扰”这一商标性的使用,是否侵权,除了  两个商标图案和文字的比对,还在于是否属于同一类别。广东高院从江苏卫视用“非诚勿扰”这一标识提供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综合考量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最终认定二者不属于同一类别,江苏卫视的使用是在第41类,“电视节目”这一服务上;金阿欢的是在第45类,“交友服务、婚姻介绍”上,这是本质的不同。即便《非诚勿扰》电视节目里面有“交友服务、婚恋介绍”的内容,但也要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及对该商标的贡献度,金阿欢对该商标的贡献度与其所要求保护的强度不符,最终予以驳回。

          其实这点论述翻译过来就是,你俩属于不同类别,你是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的中介机构,你是一个电视节目,你俩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大众的混淆,井水不犯河水。你现在要求商标保护,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也要跟你对这个商标所作的贡献相对应,你只是一个婚姻介绍所,而反观人家把这档电视节目做如火如荼,成为全国热播的为公众所熟知的综合性文娱节目,大众会把你们的服务来源区分的很清楚,不会造成混淆,所以也不构成侵权。

           广东高院2016年12月这个判决一出,江苏卫视在以后的节目中,可以把《缘来非诚勿扰》改回《非诚勿扰》了。至于华谊兄弟与金阿欢的著作权纠纷,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

          然而从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的角度,此案都有很多启示,假如华谊兄弟在将“非诚勿扰”申请注册商标时,目光更远一些,不仅仅在41类注册,也注册在第45类,然后授权给江苏卫视;假如江苏卫视在制作这档相亲交友婚恋节目之前,动动手指检索一下是否有人已经申请注册以判断风险;假如金阿欢在商标使用过程中有更多的使用宣传证据。。。。。

           没有那么多假如,事情发生是不可逆的,因此我很多时候一般建议企业眼光长远,考虑到以后的发展,你的品牌多注册几个类别,保护的才更全面,毕竟注册一个商标的成本很低,若陷入诉讼的泥潭将更加耗时耗力;商标注册成功并非万事大吉,一定使用,多使用,不使用也是无法维权的,甚至可能会被撤销,保不齐那天横空出世一个财大气粗的大量宣传使用商标而有了更大的知名度,对商标的保护力度和商标知名度的贡献程度甚至也成了法院的考量因素。

           因此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的判决也无关对错,本案所引发出的“反向混淆”判断问题、混淆的判定应考量的因素、企业如何制定商标战略甚至商标抢注等才是我们持续需要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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