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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白百何事件浅析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 众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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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众乐乐娱乐法 | 来源:发表于2017-04-27 15:38 被阅读0次

本文由众乐乐娱乐法原创。

近期,白百何事件不断发酵,攻占了各大媒体头条的同时,也成为了不少人茶余饭后的谈资。从对婚内出轨的声声谴责,到陈羽凡视频回应双方已于2015年协议离婚,再到网曝两人并未完成法律程序,并非真正离婚,各方评论众说纷纭,是内有隐情的顺利洗白还是经济利益驱动下的隐离欺瞒,相信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旁观者可能也不宜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进行审视评价。但声明公开后,不少人关注到了“协议离婚”这个字眼,也引发了不少讨论与争议。到底什么是协议离婚?一纸离婚协议书就能摆脱婚姻关系吗?协议离婚的效力又如何?接下来,笔者就带着大家从《婚姻法》的视角一探究竟。

我国目前离婚的两种形式——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

在我国,合法的婚姻关系解除方式只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所谓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是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相比于将聚合离散之事对簿公堂,协议离婚则更为便捷和和缓,只要双方就协议离婚的相关内容达成合意,双方前往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经过公权力机关的确认颁发离婚证,即可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是最节省时间成本的离婚方式,在古代,这种方式被称为“和离”或者“两愿离”,也就是此事件中,陈羽凡与白百何二人采取的方式。

而简便省时的协议离婚其实也存在缺陷,正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双方的协议产生,协商与合意是其形成的基础所在,只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其不像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书一样具有强制执行的对抗性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协议离婚之后,如果一方不按协议履行,另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执行。

尚未办理离婚手续的协议离婚效力如何?

此次事件中引发大家热议是,所谓的“协议离婚”是否已经结束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这其实是一个事实问题,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婚姻法》31条规定,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满足以下必可可少的特征: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达成一致;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这时候才正式的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白百何与陈羽凡两人仅仅是于2015年自行达成了离婚协议,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出于隐瞒的目的没有前往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的相关手续,那么无论其离婚协议书规定的如何详实,双方是否处于形同陌路不相往来的状态,在法律上两人依旧是夫妻。当然也不可否认,当双方形成合意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时候起,离婚协议已经成立,但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其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应当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前提尚未成立时,离婚协议书仅能作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个证明。

“分居两年之久”能否作为协议离婚的标准?

事件中另一个讨论点在于,不少媒体报道,事件中的两人虽住在同一个小区但居住在不同单元,分居状态已达两年之久。不少人质疑,分居达到两年是否就可以认定为“双方感情破裂”,进而以此为由认定其已经离婚?这种理解显然已经混淆了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断章取义的进行判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出现在我国《婚姻法》32条中的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种情形作为认定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之一,其适用的前提是“法院已经审理离婚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在诉讼离婚的案件中,才能作为法官衡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的标准,而在双方自愿情况下的协议离婚中是不予以考虑的。此外,即使在诉讼离婚中,关于分居两年之久的判断也是比较严格的,强调一定是一个连续性的分居状态,如果中间夫妻感情和好又共同生活在一起,时间就要重新起算。

诉前离婚协议可否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若我们更进一步思考,假设双方仅签订了离婚协议,而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离婚手续。之后如果一方以离婚协议为依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是否要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呢?亦或是重新对具体案情进行分析进而做出判决?

讨论中出现两种声音,一种意见是从契约自由的角度考虑,认为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属于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应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意见则着眼于离婚协议尚未生效,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从法院的判例结果来看,第一种观点实际很难立足,虽然离婚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合意形成,但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于一体的综合的合意约定,其已经超越了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与债权合同具有实质性的差别,自然不能用合同法的效力规则进行考量。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在没有在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这一具有要式性的行为前,离婚协议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效力,当事人关于身份变动的意思表示应当是不具有拘束力的。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在离婚协议未生效的情况下,其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笔者结语

每一段婚姻在“执子之手”之时,我们都期待看到“与子偕老”的美好结局,但过程中难免波折,让婚姻过早的画上句号。虽然婚姻关系濒临结束,双方还是需要通过理性的方式将财产关系、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进行确定和规范,尽量将伤害减到最低,尤其是存在于聚光灯下的明星婚姻,一旦处理不当,可能给双方及子女带来巨大的伤害。毕竟,相爱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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