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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法规学习笔记 4/4 -- (适航委任代表DAR、接机检查)

适航法规学习笔记 4/4 -- (适航委任代表DAR、接机检查)

作者: 咔咔西2021 | 来源:发表于2018-03-28 11:03 被阅读0次

    本文承继前3篇文章,是适航法规学习总结的最后一篇。在实际工作中,接机工作也是法规真正被实践落地的重要部分。

    在第一篇文章组织机构中,文末简单介绍了适航有关的委任代表。本节我们再来赘述一下适航委任代表DAR,然后详细了解一下接机工作流程和一些细节工作。最后,简单说一下和接机有关的其它部门和机构。

    引进飞机

    适航委任代表DAR

    DAR

    委任基础层:指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他们是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和其所属的人员(民航局适航部门根据需要在有关企事业单位委任各种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按照适航部门授权负责有关的工作)

    目的:完善适航安全管理体系;释放适航审定系统的人力资源;满足持证人的经营需求;共享工业系统的知识和经验。同样,欧美适航管理体系同样采取了大量的适航委任制度协助适航管理。

    委任代表: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民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委任代表、生产检验委任代表、适航委任代表等。

    DAR -- Designated Airworthiness Representatives 适航委任代表

    职责:在局方的授权和监督下工作;遵守相关适航规章和管理程序的要求;如遇影响到局方的授权、使用困难或任何不安全的情况时,及时向局方报告;当工作中遇到可能偏离程序的情况时,及时与局方沟通,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授权工作;按局方要求完成工作记录、报告和档案。

    DAR权限:按授权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和相关证件签署工作。

    局方不予授权的项目:解释适航标准;运用专用条件;批准豁免和等效安全;批准AFM;修改适航性限制;批准适航指令。

    局方分六个方面对委任代表予以管理:资质要求;资质审核&授权批准;培训与考核;日常指导&监督;绩效评审;任期&连任。

    对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AP-00-AA-2014-01R4 委任代表的培训要求)

    初始培训--适航法规基础培训【国际民航公约及附件、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中国民航法律体系、外国适航管理机构、适航审定规章及程序】+ 委任代表专业技术培训【型号审定专业知识、符合性设计实验与检查、航空器合格审定系统评审大纲、航空器国籍登记要求、航空器适航检查要求】

    在职培训--适航法规复训【新颁布新修订的适航规章、新版本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新修定的技术标准、适航管理的新趋势新要求】 + 委任代表准耶技术复训【航空器设计制造的新知识、型号审定的新技术、新方法、岗位职能变化的培训需求】

    旧版183程序 最新版183程序(截止发稿,暂未公开发布)

    接机检查

    之前写过一篇航空公司预检接机人员的工作总结,有兴趣可以参考下--【预检/接机的工作方法及经验总结

    适航审定司将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和“签发人”、“颁发日期”栏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交给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

    接机程序

    CCAR45 -- AP-45-AA-2008-01R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

    国籍登记

    一般程序

    对于符合《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CCAR-45-R1)规定的申请人,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之内,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薄上登记该民用航空器。在交纳国籍登记费后,向申请人颁发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AAC-016(06/2008)】,相关文件复印存档。

    特殊程序

    申请人向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说明所缺证明文件名称、补交地点和日期。由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出具授权书【AAC-169(08/2008)】授权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在民用航空器交付现场检查有关文件齐全后,签署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颁发日期,发给申请人并将有关文件与该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复印件带回,于30日内交给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存档。

    CCAR21 -- AP-21-AA-2008-05R2《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

    A. 接机程序

    AP-21-AA-2008-05R2

    1.总则

    标准适航证TC分为:运输类;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运输类旋翼航空器;正常类旋翼航空器;载人自由气球;特殊类别。

    特殊适航证 TDA(型号设计批准书):初级类航空器-初级类特殊适航证;限用类航空器-限用类特殊适航证。

    使用过的航空器定义:第三方持有所有权;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过短暂使用;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与空中出租业务;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与空中出租业务。

    适用范围: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特许飞行证、适航批准标签。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交相应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供检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时间;取证后,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其运营人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合格审定程序:审定、受理、适航检查、颁证

    2.适航证

    适航证

    3.到岸组装进口全新航空器

    4.适航证更换/重新签发

    5.出口适航批准


    出口适航证

    6.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7.特许飞行证

    特许飞行证

    8.适航检查

    适航检查

    全新航空器的适航检查

    全新航空器的适航检查

    使用过航空器的适航检查

    使用过航空器的适航检查

    B. 接机相关部门(审定角度)

    适航审定部门主要是对单机的适航性进行检查,飞标维修主要涉及运行前对规章符合性的检查,无线电委员会主要针对电台执照。由于民航的发展和改革,后续这些职能可能都需要由相关委任代表来完成了,当然局方的监管是少不了的。

    相关部门

    其它部门和机构

    税务和金融租赁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聊一下,这里主要目的是让大家知道涉及到了这些部门;海关部门,提一下境外维修时的税务问题,一定不要漏税;商务部的机电证也就是O证,都是需要关注的点。

    涉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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