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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现行法亲属规定的不足及亲属通则构建
(李洪祥 隋悦)
一,我国现行法亲属规定不足
1.我国现行亲属立法中缺少对亲属一词的概念界定
2.我国现行亲属范围诸法规定存在相互矛盾现象。
诉讼法与民法中近亲属的规定存在差异。
涉外亲属继承范围法律规定比较狭窄,而外国的比较宽泛。
社会发展在亲属范围上已经向婚姻法提出挑战。
3.没有姻亲关系终止作出规定。
4.我国已代作为计算亲等的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不科学。
5.没有将直系姻亲纳入到近亲属的范围类。
6.没有规定亲属通则。
二,我国民法典亲属编中亲属通则的构建
1.亲属概念界定。——亲属概念可以表述为亲属是自然人之间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发生的身份关系。
2.亲属的范围。——其实。笔者认为,亲属还应当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直系姻亲。
3.亲属的种类。——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
4.姻亲关系的终止。——笔者建议作为中介的配偶一方死亡,姻亲关系的终止,应当由殷清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5.亲系的划分。
6.亲等及其计算。
7.增加有关辈分的规定。
8.亲属的一般效力或者称为身份权
三,亲属通则立法条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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