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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重庆投融资法律事务部第八次会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

盈科重庆投融资法律事务部第八次会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

作者: 张海鹏博士 | 来源:发表于2017-08-19 09:40 被阅读0次

    2017年8月18日下午3点至6点,投融资法律事务部第八次会议在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第一会议室顺利召开。张建磊、林安蜀、赵志勇、黄志涛、张朝亮、李雪莲、祝浪、吕倩西、徐渝晴、张海鹏七名律师参与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培训主题是由投融资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建磊律师主讲《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撰写指南》。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背景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该公告明确指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二)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基协发〔2016〕4号)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法律意见书必须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等14向内容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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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磊律师以团队出具的一份具有代表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为例,逐一对法律意见书中14项内容每一项需要核查的要点、审核的资料、操作的方法、实务中常见的问题、具体的解决方案以及意见书的撰写方法等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分析。以下列举部分干货要点:

    →私募基金登记中,股权结构和高管人员是审核人员高度关注的两个方面。

    →经营范围最好单纯一些,不能全牌照、广覆盖(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只能择一登记)、在填「咨询」类业务时,尤其需要谨慎。

    →在信息披露中,“认缴资本”、“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有巨大差异。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不仅应该有文本,更应该有通过程序、执行情况的记录。

    →公司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时建议对每一步提交的材料进行截图保存,便于核对、证实。

    →网络平台和工商局的信息有可能存在不同步的情形,需要针对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针对一些可以近期补正的问题,可以要求公司出具「承诺函」。

    →要善于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搜集和整理相关材料和信息。

    三、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注意事项

    1.在承接业务前要对委托公司进行一定了解,从而在是否承接业务、业务开展思路以及在如何报价等方面做出理性判断。

    2.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全过程中,应保持职业谨慎,在法律意见书中的每一个表述都应该有法律或事实上的依据。

    3.在具体的实务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创造性精神,在熟悉法律规定和具体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为客户提出合法可行的解决方案。

    4.私募基金法律服务是一项新兴业务,涉及的法律较多且变化很快,必须随时关注基金、证券行业的重要法律规范,尤其是中国基金业协会陆续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1-13)》对律师业务的开展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在专题培训之外,本次会议还举行了部门新成员吕倩西律师的欢迎仪式,并商议通过了投融资法律事务部的《监事规则》。投融资法律事务部将继续在专业化的道路上砥砺前行,为客户带去有价值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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