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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天生犯罪人”吗?

真的有“天生犯罪人”吗?

作者: 回玉忆川 | 来源:发表于2018-09-07 16:19 被阅读0次

    一场大雨后,宣告了秋天的到来。在炎炎夏日之后,秋高气爽能让心沉寂下来。对象常好奇为什么我会喜欢秋天,说到秋天不吉利,因为古时候处决犯人的时候总是秋后处斩。
    秋后处斩是从西汉董仲舒根据“天人合一”的思想,创造出一套“天人感应”的迷信学说。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天意是“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的,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经过东汉、唐、宋,一直延续到清代。
    可有时候就是喜欢秋天的这种肃杀之气,一切归于沉寂的状态。肃杀之气也会让最近的案子变得让人沉闷。最近接触的案子又一次挑战了的自己的心理防线。无法理解人性的丑恶的一面,让我不禁在想难道真的有天生犯罪人吗?
    “天生犯罪人”是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 龙勃罗梭早期研究中提出的理论,他认为,有这样一种犯罪人,在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具有一些天生就有的、与正常人不同的特质或因素,这就决定这种人的犯罪是自然的不可避免的。
    而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
    龙勃罗梭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
    犯罪心理有一个场景中主人公Jason Gideon 分析Frank时说道,考虑决定行为的三个因素,生理、心理、社会。首先,生理,基因赋予他病态体制,而加上第二个因素,心理,无疑是个变态,那是他感受环境的过滤器。最终,社会,生活经历。遗传基因给枪上膛,心理瞄准,环境扣动扳机。这是研究他的受害者如此重要的原因,他们反映出他的特性。
    是否真的存在病态基因,目前还没有研究证实。但心理和社会在许多犯罪中,如果能从嫌疑人的生活环境抽丝剥茧,一定能发现导致其犯罪的原因。在基层办案过程中,是很难接触到高智商、心理变态级别的犯罪,大部分的犯罪完全可以从罪犯成长轨迹中看到其犯罪的各种原因,家庭生活环境、学历、工作环境等等。
    结合各种研究,我们到现在仍无法排除天生犯罪人是不存在的。但后天因素的影响的确是我们在分析犯罪原因时应该考量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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