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男友要回86万彩礼,法院二审支持男方索赔”怎么看,舆论这次奇妙的站在男方,鄙夷不劳而获,利欲熏心,我以营销角度来解读一下。
其一,青春貌美属于稀缺资源,但不易定价,如同玉石这类商品,人并非商品,但资源属性上表现为在婚恋市场供不应求。于是条件不对等的双方在物质上弥补起码在经济上是说的通的,古已有之。为了美人,烽火戏诸侯,唐玄宗炮制安史之乱误国,顺治皇帝都不做了。
其二,男性的青春与女性青春相同吗,客观的讲,女人青春的折旧速度还真的远高于男性,同样是四十岁,保养和受欢迎度,男性远大于女性,因此,女性青春期估值更高,之所以总有人愿意体现在超出常规的金钱上补偿这种差距,同理,女方也有补贴男方的。
除非某一方为获取利益有明显的承诺才能称之为骗。法律不会单纯去衡量营销原理,更多兼顾人文主义和契约精神,这个尺度真的很难把握。
男方的投资风险是可以预见的,他交换的女方两年青春不受法律保护但有多值得只有他自己心知肚明。
张爱玲说婚姻是长期的卖淫,伍迪艾伦说免费的性最贵,都包含这个道理。
情感没有高低贵贱,但肉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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