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林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普法也普了有一段时间了,似乎还没有专门聊过合同中的管辖约定。
所谓管辖约定,通俗地讲就是在合同中专门有一个条款来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在哪里打官司”。
如果约定恰当,更容易取得纠纷处理的有利效果;如果约定不当,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以近期我经办的一个案件为例,当事人双方均不在杭州及周边居住,案件却在杭州开庭,并且双方分别委托了成都和北京的律师,听起来是不是就有点劳民伤财?
没办法,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是“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这一条的约定,这个案件只能在“劳民伤财的”杭州处理。
所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是很有必要关注的,那么如何正确地关注呢?
一、特定情况下,不约定管辖也无大碍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诉讼。
也就是说即使不约定管辖,也可以确定管辖。
如果合同一方认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处理都是可以的,那么就没必要过多约定管辖。
比如合同各方住所地是同一个地方,在哪一方住所地处理并无差异,那么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用约定管辖。
二、如果要约定管辖,如何正确约定是关键
按照法律规定,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以上贴心的多样化选择,相信总有一款适合你,但有几个注意事项,你得重点关注一下。
1.约定的管辖地可以不止一个,比如在合同中约定:可以选择在甲方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所在法院起诉。
2.约定的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翻译成人话就是“不能越级约定”。
其一,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能约定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像建设工程、房屋租赁这类交易产生的纠纷一般只能在工程所在地、房屋所在地诉讼,当事人是没有选择的权利的。
3.既可以约定诉讼管辖也可以约定仲裁管辖,但不能同时约定诉讼和仲裁,否则约定无效。
错误示范如下:
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某某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管辖约定不复杂,但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如果对方更容易违约,那么约定在我方所在地管辖最简单,但为了看起来更公平,可以约定为: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所在地管辖均可。
如果作为合同弱势一方,尽量争取到公平的管辖约定,比如强势一方所在地较远且更容易违约,那么仲裁就是一个好的选择,就算是在强势一方所在地仲裁委仲裁一般也比法院诉讼来得更快。
如果作为收款一方,且合同各方地位相当,完全可以不作约定,收款一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付款一方违约,则收款一方可以在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追索借款、货款、服务费等纠纷,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都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上面这个知识点很关键,建议在脑子里做个笔记。
以上,点到为止,因为写着写着发现关于管辖约定的道道不是一般的多。
虽然对于法律专业人士来说,管辖约定是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还是挺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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