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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2日读书笔记

2024年2月22日读书笔记

作者: 龙套哥萨克海龙 | 来源:发表于2024-02-21 22:18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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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秦汉魏晋史探微》

    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封建制度的必要条件。在封建制度下,地主的土地往往是分散给使用自己的工具、有自己的家庭经济的众多农民耕种。要把这样的农民束缚在小块土地上,使他们向地主提供地租和劳役,没有适当的人身依附关系是不可能的。

    封建社会中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中国和外国是一样的;但是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依附程度和发展道路,中国和外国又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在中国,人身依附关系初见于战国,在秦和西汉时期趋于定型,东汉以后以豪强地主役使部曲、佃客的形式出现,持续了很长的时间。与欧洲中世纪依附农民的情况粗略比较,中国的部曲、佃客也是半自由的、终身的、世袭的,但所提供给主人的往往是实物地租而非劳役地租;他们一般说来不随土地转让而可以随主人迁徙;在很长的时间里,他们的身份和地位并没有法律规定。

    人身依附关系在国家法令中在某种程度上获得承认,开始于魏晋;但是这种承认同时包含着限制的目的。法律上普遍地予以承认,只有在《唐律》中才能找到,这距离依附关系开始出现的战国时期,已有一千年之久了。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黥妾爰书,( 3)谓某里五大夫的家吏公士某,奉五大夫之命缚其妾诣官,告以妾悍,请求黥妾。按公士,一级,低爵;五大夫,九级,高爵。疑公士之为五大夫家吏者,就是士卒“附托有威之门”一类的实例。

    生产的与非生产的依附者都主要从低爵或无爵的自耕农转化而来。还可以推断,尽管最早出现的拥有依附者的人原是战国时各国有高爵的贵族,但稍后的地主应当主要出自这些豪民。旧贵族要继续获得生命力,也必须成为豪民。

    傅籍不实,匿户匿田,往往牵涉徭使、户赋、田租。这类现象,后代多属豪强占夺;《秦律》所见,亦不能排除豪强作弊的可能性。但从责罚主要不在民而在典、老、部佐看来,官府认为问题在于乡官作弊。这表明豪强直接占夺在那时还没有成为重大问题,只要加强对乡官的监督就行了。不过,乡官大体都是豪强。

    从秦汉魏晋人身依附关系发展看来,可以是有土斯有民,也可以是有民斯有土,而后者比前者要显著,魏晋南北朝更是如此。依附农民并不是绝对地附着于某一块土地上,他们可以脱离某一块土地而跟随主人迁徙,在另外一个地方重新获得土地。

    豪杰、豪民,过去只是偶见于历史,汉武帝以后成长为新的一代地主,即豪强地主。他们以土地假民耕种,使之成为自己的依附农民。他们以暴力强制农民,因而有“劫假”之称。他们一般都是宗族强大,武断乡曲。为了抑制豪强地主,汉朝政府采取了许多政治手段,主要是用酷吏,设刺史,徙豪强大族。

    为了使强大的豪杰并兼之家不致对西汉产生“动摇之心”而罢徙陵,说明国家威力已不足以迁徙他们。从此,国家对依附关系的发展,失去了一种比较有效的控制手段,依附关系的发展也就显著地加快了。

    假民公田往往是以惠政的形式出现,官家不可能收取较高的假税以为地租;出假的公田不一定是已垦的熟地,只有轻税才能招徕农民。因此,假田者如果没有转假者居间的话,也还不能说是属于国家的典型的依附农民。而转假者与假田者之间,由于土地属于国有,也难于形成典型的依附关系。所以这还只是依附关系的一种渗透而已。不过依附关系既然已经影响到了官家,那就免不了要对官家继续发生作用,国家依附农民总有一天会出现。

    度田的首要任务并不在于丈量土地,而在于检核人丁,这在正常情况下称为“案比”。度田和案比,是密切相关的两件事。案比实际上就是秦代的“头会”,隋唐的“貌阅”。丈量土地不易,检核人丁更难。在依附关系迅速发展,而国家力量非常衰弱之时强力推行案比,遇到激烈反抗是必然的。

    两汉之际,以依附农民为主体的大族私兵兴起。刘秀徇河北,大族多领私兵相随;(14)京兆、南阳,亦有大族聚私兵以待刘秀。(15)对于不附刘秀的豪强地主武装,刘秀则以兵威相临。

    在秦汉之际的战乱中,一般地主曾经“相聚保山泽”,汉高祖只须用“复故爵田宅”的诏令,就可以使他们“各归其县”;即令是六国贵族和以后新起的豪杰并兼之家,也曾顺从地接受大规模迁徙的处置。与建武年间经过一场如此激烈的斗争政府才能与兵长渠帅求得妥协的情况相比,依附关系的发展,豪强势力的强大,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不是很清楚吗!

    田庄二月、八月习射,三月、九月设警,目的是防备本地农民在青黄不接和寒冻将临之时生事抢粮。田庄依附农民有事为部曲,无事为佃客,实际上是亦兵亦农。这是东汉一朝依附关系的主要形式。田庄武装是隐蔽的,并带有季节性,而不像度田以前的私兵那样公开割据,岁月不解;他们主要被用于绥靖地方,在一般情况下与官府相安无事,而不像度田以前的私兵那样被用来与官府对抗。

    建安年间,曹魏要想从根本上挽回局面,继续实行以逐个清点人头为根据的口赋制度,是毫无可能的,因此才不得不改行不论人头多少,但以户数为准的户调制度,并把户调绵绢数量维持在不算很高的水平。这样,国家可能较易掌握人户,并从中得到一些好处。但从法理上说,这无异宣告不追究已被隐匿的丁口,只求控制现有人户,使之不致继续流入私门。

    如《三国志·吴书·周瑜传》,瑜死,孙权“著令曰:‘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周、程两个家族的依附农民,不论多少,又不论何种形式,国家都无条件地全部予以承认。这种法令在吴国也只此一见,虽然一般说来,官府对于私家人客事实上早就过问不了。

    秦汉魏晋时期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是一个内容丰富而复杂的历史过程,本文只是探讨了依附关系在政权的限制下不断发展这样一个侧面。在封建国家中,掌握各级统治权力的官员,一般说来都是拥有依附农民的地主。甚至具体管理户籍以防止丁口流入私门的乡里之长,也多以豪强地主充当。

    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依附关系发展迟缓,而这主要是由于专制国家的干预。人们通常把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性归结为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受到专制政权的阻滞,这在事实上和理论上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是这只能说明明代万历以后大约三百年的历史现象,而不能解释封建社会全过程的长期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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