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顾
前一段时间,某网友发视频称,在黄果树瀑布景区内有大妈不让游客自己用相机拍摄视频中,有人和一名大妈就拍照问题争论让大妈“拿文件看”大妈则回应称:“你去其他地方照,你不可能在我们这个地方照……”
对此,该网友表示难以理解。他称,他只是跟团拍摄,并非盈利性拍摄不存在“抢她们(大妈们)的饭碗”。事后景区管理机构发布通报,对涉及的摄影经营户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停业整顿的处理。同时对景区内摄影等业态开展专项整治。此事件一时引发热议,网友对此也表示疑惑:花钱到景区旅游就是为了拍好看的照片,却说不让拍,是何道理?(事件来源于网络)
二、存在的问题
1.游客拍照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般而言,游客使用自己的设备对景区的自然景观进行拍摄,不存在侵犯景区摄影经营户的著作权。旅游景区的自然景观具备公益性质,属于人类共同的宝贵资源,任何人都有权拍摄。游客并未擅自使用景区摄影师的作品,未进行传播获利,景区摄影经营户无权干涉游客的拍摄行为。而对于由景区管理部门布置的具有独创性的景观,建筑等,商业使用需要经过景区管理机构摄影授权。但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告知,否则有“二次收费”之嫌。
2.具有盈利性质的商业摄影,景区是否有权禁止?
商业旅拍需要经过景区管理机构的授权。未经授权的商业旅拍,将影响其他游客观赏体验,而且过多商业旅拍,如果不加以监管,将会引发恶性竞争,进而影响景区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另外对于一些诸如迪士尼乐园、动漫乐园等场所,拍摄应当经过主办方授权,否则将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3.有一部分景区禁止拍照,是为了保护文物、遗迹,存在其合理性
对于人文景观,特别是博物馆文物、历史遗迹等,由于室内光线本身较暗,禁止拍照主要是为了防止游客在拍照过程中使用闪光灯。特别是对于丝织品、古代纸张、皮革等光敏性文物,闪光灯的频繁照射会对其造成损害。另外对于动物植物标本,骨器等文物,会在光照条件下氧化分解,将对文物造成永久且不可修复的损害。
4.景区能否以游客违反规定为由进行罚款?
主要看旅游景区的性质。国家级旅游景区,名胜古迹等,这类景区管理部门一般具有行政处罚权。而对于私营公司承包的一般景区,则无处罚权。只能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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