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违反财务收支、核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至记过;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至降级;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至开除:
(一)未及时、完整提交收入入账凭据和缴入收入款项,造成风险的。
(二)提交不实凭据,误导账务处理,逃避管控的。
(三)直接或变相超标准、超范围开支费用的。
(四)将费用转嫁其他机构承担,逃避管控的。
(五)通过虚构支出事项、编造不实付款凭据或记录等方式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
(六)各类收入未及时全额入账,留存账外使用的。
(七)违规通过非人力费用变相发放员工福利、奖金的。
(八)未按规定科目或混淆费用科目核算,逃避管控的。
(九)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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