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的,被申请人有权获得因保全遭受的损失赔偿。但实践中,如何认定“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如何理解“因保全有误而遭受的损失”?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1 -问题的提出
法律实践中,就财产保全是否存在申请错误以及申请错误的损失赔偿,均存在不少的纠纷与争议,有的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故而在实践中如何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值得进一步探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上述法律规定,赋予了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的,被申请人有权获得因保全遭受的损失赔偿,但“申请有错误”如何认定?“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何理解?诸如此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规未做细化明确规定,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裁判观点及理论争议。
本文拟主要围绕保全“错误”的典型争议问题以及“损失”的特殊情形进行探讨,并尝试给出初步的实务建议,以供实践参考。
- 2 -申请错误的认定
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司法裁判主流观点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相关理由已有很多文章阐述,在此不赘述。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核心理由在于财产保全制度正是为了解决“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无过错责任若适用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则因为财产保全申请时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导致申请人不再敢于适用该制度,失去制度的应有意义。在认定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时,两种情形需要特别注意。
1. 保全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相当,也可能构成申请错误
在实践中,常见最终判决支持申请人部分诉求的情形,财产保全的财产数额往往大于最终判决支持的财产数额;另有更普遍的表现是保全数额与诉请数额相当,是否构成申请错误,不应仅仅基于形式判断,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在(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15号裁判中,法院认为:本案中,远洋公司在(2013)二中民终字第7115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请与该案判决结果金额差距巨大,且根据该案的判决理由分析,远洋公司依据其与正鹏公司的合同约定及其掌握的证据,本应能够合理预估判决结果,将诉请与判决结果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而远洋公司未能据此作出相应判断,致使正鹏公司在保全程序中被冻结巨额存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远洋公司在向法院申请保全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正鹏公司损害,属于申请错误,应当赔偿正鹏公司的相应损失。故正鹏公司主张远洋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裁判是从探究申请人主观性角度,对申请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了认定,进而认为存在申请财产保全的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略小于诉讼请求的标的额。
2. 申请人败诉不当然构成申请错误
针对申请人最终败诉的情形,只要申请人依据事实进行了合理的注意,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当认定构成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如(2022)鲁02民终9385号裁判中,法院认为:
对于申请人过错的认定,不能仅以诉讼请求是否获得支持作为判断标准,而要依据申请人是否尽到普通人通常的诉讼上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到本案,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为上诉人加工、安装、调试设备,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了部分设备款,后上诉人以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拒付剩余货款。上诉人依据双方签订的《单机设备承揽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剩余设备款,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符合普通人通常具备的诉讼上的注意义务。虽然被上诉人败诉,但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有不同的理解较为常见,判决没有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在被上诉人诉讼保全时能够预见。
- 3 -如何认定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
1. 金钱保全造成的损失以(2022)京02民终6044号裁判为例:
如前所述,成套工程公司申请保全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认定构成重复起诉,故可以认定因成套工程公司申请保全错误造成泰斯迈克公司本应获得的执行款无法按时领取,造成其经济损失。泰斯迈克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又如(2022)京01民终3567号裁判中,法院认为:申请诉讼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案中涉及的损失为财产损害,可以划分为直接财产损害和间接财产损害,其中间接财产损害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利益的丧失。本案因桦德公司的错误保全行为导致兆晟公司被冻结款项无法正常使用,桦德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兆晟公司主张按照一年定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损失并未超出合理范畴,一审法院依据兆晟公司账户冻结及解冻情况、相应期间的贷款利率标准,并扣除对应期间活期存款利息后,认定桦德公司的损失为117 4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金钱保全,一般不影响其活期利息,对于保全损失,则通常参考同期贷款利息等利息并扣除活期利息认定损失。
2. 非金钱保全造成的损失
非金钱保全损失的一个典型争议问题是,开发商主张商品房因财产保全错误影响销售造成损失,该类损失如何认定?
① 有权选择对被保全财产是否处分,被保全人未请求或者其请求不当而未获人民法院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价值贬损,系被保全人应自行承担的风险。
(2019)黔01民初2050号裁判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财产保全期间,被保全人可以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应当通知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之规定,错误财产保全赔偿的是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保全人依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有权选择对被保全财产是否处分,被保全人未请求或者其请求不当而未获人民法院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价值贬损,系被保全人应自行承担的风险,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嘉宏房开在知晓其开发的房屋被查封后,并未向法院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但是,本案裁判理由值得商榷,事实上,对于商品房的财产保全,申请保全人几乎不可能同意由被保全人对商品房进行销售。
② 财产保全时间段未售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可能上涨,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
(2020)鄂民终744号裁判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依李旋珠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晋创公司的房地产进行登记查封并不会造成相关房地产的损坏,但晋创公司投资建设晋创城市广场项目是为了通过销售不动产获取收益,其已办理取得A、B、C三幢房屋的预售许可,因相关房地产被查封导致无法经营销售,待售不动产相应价值的资金无法回笼,必然导致资金被占用的财产利益的损失。一审法院按照晋创城市广场的平均销售速度和实际查封时间,计算被查封期间可销售房屋价值,并以此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晋创公司因可销售商品房被查封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回笼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李旋珠上诉称财产保全时间段未售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可能上涨,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考虑到因李旋珠在前案中提出财产保全而致晋创公司多支出的诉讼成本,包括但不限于晋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多次飞行往返泉州和武汉的费用,酌情认定晋创公司因李旋珠申请保全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5000元,实体处理适当。
笔者认为,对于错误保全造成商品房等不动产错过销售机会,对被保全人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如被保全人具有较为充分证据证明,应当支持市场价格变化较大造成的损失,但该类证据在实践中收集难度较大,进而难以得到司法支持。
- 4 -实务建议
1.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结合案件事实情况,谨慎评估申请保全数额的合理性,不应企图为达到震慑被申请人的目的而盲目申请保全数额,从而产生不利影响。
2. 非金钱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主张因错误申请造成损失的,尤其是不动产未能及时销售等损失主张,需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如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否则一般难以得到司法支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关操作人员证据保存意识需要通过培训、考核等各种措施予以加强。一旦法务人员判断存在被错误申请保全问题,则需要启动积极的应对措施。
3. 被错误申请保全的主体,应按照法规要求及时提出异议救济。有的主体在遭遇被错误申请保全的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及时采取外部异议程序启动,最后被司法机关认为怠于维护自身权益导致扩大损失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薛浩律师整理转载于互联网有关资料,用于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