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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26 *625 626

615-626 *625 626

作者: 榆木疙瘩b | 来源:发表于2022-02-11 20:34 被阅读0次

615
开始考虑意愿是什么。这是一种把意愿作为认知的对象,自身作为轴心的情况。可是自身作为轴心,仅仅在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的实践中是恰当的或合法的。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的社会协作中,我们所考虑的东西还是从语境从语言使用的周遭环境的考察中领会。

把意愿和愿望,行动联系起来考虑。但是本质主义的思路总是做一种a是b,或a是c这样的判断。a的本质是什么,这个什么又是一个现象的东西。
而在语言游戏里,实在作为可见的东西,其意义是可思的东西:可见的东西被产生出来所基于的轴心、我们所考虑的东西。这里,综观语言游戏的统一的综观形式,是一种用法,一种文化建制的东西,一种行为规范。

616通过随意的行为的分析指出意愿和愿望的区别。愿望是一种其目的的自觉的情况。其目的可以脱离行为在行为之先被考虑到,行为作为有意识的遵从规则所产生出来的行动。行动和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蕴含了遵从规则的东西,并且基于这种遵从规则为轴心行为。行为在此指一种现象,物理可以描述的东西。行动强调有意识的有目的的行为。把看见的行为看作行动,就蕴含着其中目的的东西的考虑作为一个逻辑位置的指出。遵从规则在此就是一种目的的东西。
这有别于生活形式的情况。生活形式又是规范遵从规则的轴心。

愿望,近于一种仅仅基于自身的需要的表达,它可以还没有可行性。而意愿强调可以直接做出来的东西,譬如(会议要发言时)举起手来。愿望要可以做到,还基于语法的指出。或者说一个句子有意义,可以做出来,还要指出其根据的东西。

617
人们 愿 这样 描述 这种 经验: 我们 不能 够 意愿 这 只 手指 动 起来。 这 完全 不同于 我们 由于 有人 把手 指 捆 起来 了 而 不 能够 让 手指 动 起来。

意愿的前提,是意愿的东西是直接的可做的。在这个例子里,他指出的这个手指,和我感觉中可以随意活动的某个手指之间的联系已经建立起来。在行动里,目的或我们考虑的东西是客观的,但是我们的行动根本上是主观的过程。虽然就目的的达成而言,后者要受到前者的规范。但是毕竟我们所赖于的主观过程总还是要落实到主观的东西上。
确定指着的这个手指是感觉中的哪个,神经的感觉中联系着的哪个,这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毕竟我们还是要基于感觉来作出行为。虽然感觉的东西心理现象的东西要受到客观性的规范。
这里和一盘棋中可以随意用什么东西来取代或表示一个马不同。那里实在是无所谓的,只要约定用来表示一个马,那么随意的什么东西其意义就确定下来了。在行为里,这个手指头的活动,就要基于这个手指头在感觉中位置的确定下来为前提。
因此,我们 不能 够 意愿 这 只 手指 动 起来,在这里是一个语法句子。

关于交错着的手指,看到的手指和能随意动的手指之间,还隔着一层内在感觉中确定地和某个看见的手指的相应联系的建立。

618
意志和意愿的区分。意志和愿望一样么?

意愿在语言游戏里,它产生的行动,做,本身是置于语境或周遭环境的配置中来理解的。对它的理解,本身就是置于生活之流的因果相继中考察的结果的东西:
人们 在这里 把 意愿 的 主体 想象 成 没有 物质( 没有 惯性) 的 东西; 意想 成 自身 中 没有 惯性 阻力 需要 加以 克服 的 发动机。 于是 只是 推动者 而 不是 被 推动者。
这段话指出的就是一种误会。把意愿看作一种自身规范的轴心的东西。意愿可以就其遵从规则规范行动,或者就对于结果的要求来规范行为。但是意愿本身的产生出来,及其实现还是要置于语境中来看它。它的产生出来有基于语境的要求的原因,它的做出来后又或者作为语言游戏的一步参与更大的语言游戏,或者作为原因产生自身的结果。
奥古斯丁这句话,指出的就是意志作为的自身规范的轴心的情况。这里着眼的,是语境原则和外在标准作为语法考察的根据。我们可以基于所考虑的东西的领会指出一种语言游戏的语法规则,但是我们在语言游戏中所考虑的东西是一种受到文化建制的规范的如此这般的东西。文化建制作为我们所考虑的东西的可能性空间。就像在认知中我们的概念空间规定了名称的含义的可能性。

人们 在这里 把 意愿 的 主体 想象 成 没有 物质( 没有 惯性) 的 东西; 意想 成 自身 中 没有 惯性 阻力 需要 加以 克服 的 发动机。 于是 只是 推动者 而 不是 被 推动者。 即: 可以说“ 我 意愿, 但我 的 身体 不服从 我”—— 却不 可以说:“ 我的 意志 不服从 我”( 奥 古 斯 丁)。
但若在 某种意义 上 我不 可能 想要 意愿 而 做不到, 在 同样 的 意义上 我也 不可能 尝试 去 意愿。

w在这里是否定一个灵魂性的意愿的主体,一个可以和肉身分割的灵魂。这和康德的关于我的看法类似,我的内容不过就是现象,就是世界的表象。
意愿在此不能做一种和肉身和实在分开的东西。它总是在生活之流中关于实在的东西的考虑。意愿脱离一个形而上的我,不是和这个我的联系而存在,而是联系于实在的东西而存在。就是说,我们考虑意愿这件事情的时候,总还是考虑关于什么的意愿,考虑意愿的内容。我们可以仅仅在意愿这个行为的主体而言是一个先验主体的我。但是任何一个意愿总有其特定的或经验的内容。参与现实的生活之流的,不是这个先验主体,而是生活之流中经验的内容。所以,我们考察“意愿”的语法时,考虑的是生活之流中具体的事情、现象中的东西。
这就是置于因果相继中考察一个意愿作为关于什么的意愿。
或者这么说,意愿可以看作先验主体的东西,但是就其内容而言,却全是经验的因果导致。不能在考察意愿的内容时,牵涉一个先验主体作为其产生出来的根据的东西。
但是,在伦理价值判断、审美的实践中,确实存在一种人对于自身作为主体的自觉所引发的实践。在这里,人对于自身作为主体的自觉,to be 是其实践中轴心的东西。但是这里自身作为轴心的东西,不是一种经验的目的,而仅仅指出一种原则性。基于人对于自身的认知而产生出来的实践中的先天的原则。
这和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从经验出发上溯到先天逻辑的诸范畴,进而把这范畴转而用作关于人(知识能力)的认知。由此,把人自身的限制作为知识的限制。前者是关于人的,对于经验知识(不是对于人的知识)而言是先天的。由此,它对于经验而言就成为一种先天的概念,作为一种对于经验而言的形而上学。
回到前面人基于自身作为主体的自觉,以之为轴心规范自身的实践,产生出来的,就是一种实践上由内而外的规范。而亚里士多德那里,是认知或知识上从人到物(知识)的规范或规定性的指出。前者是否可以看作一种道德上的形而上学?以后参考一下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

但是,这种原则性的实践是一种先天的判断,它仅仅指出一种原则性。怎么衔接于经验中的实践?譬如w的语言游戏考虑的社会生活。

回到618 这里去指出的是我们在日常语言的背景中谈论意愿的情况。这时我们考虑的总是某个内容的意愿总是关于什么的意愿。而意愿本身对于这内容来说就是给出了一个逻辑中的位置的东西。而我们对于”意愿“的使用,理解,在于考察其内容被置于其中的这么一个位置这么一种用法。
在这里,根本不考虑意愿作为主体的意愿,而自觉自发,自身为轴心的情况。这种情况的考虑和语言游戏中的理解或语法考察毫不相干。语法考察在于指出语词用在这里的用法,而这用法基于语言游戏作为生活之流中的东西,总是具有其因果相继的流动中的原因的东西、以及它作为原因所带来的结果的东西。我们基于这种因果链考虑一个语言游戏作为因果链中的一环它的轴心,我们在语言游戏中所考虑的东西。

但 若在 某种意义 上 我不 可能 想要 意愿 而 做不到, 在 同样 的 意义上 我也 不可能 尝试 去 意愿。

最后这句怎么理解?
想要就能做到(想要、意愿),这里指出的是意愿这件事情想到就能做到。这是一种脱离语境的本质主义设想。语言的图像。
(这里,是脱离意愿作为因果相继中结果的东西,脱离其内容,来谈论包含任何特定内容的意愿。我们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考虑的是某种内容的意愿如何产生出来,从一个人的做出来的东西,这里的做包括想说和外在的做,理解它所考虑的东西、综观语言游戏的轴心的东西,意愿就是这样轴心的东西的指出。所以,这里是基于行为考虑意愿的内容。这里是考虑语言的理解问题。
意愿,就其只要意愿什么,就能意愿什么,指出一种意愿的主观随意性。这是对于意愿这件事情脱离语境的考虑。固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意愿种种不同的东西。这里可以把所意愿的东西用一个表示普遍性的符号a来表示。但是符号在这里强调的不是特定语境中可以意愿随意的东西。而是表示基于语境的特殊情况意愿相应特殊的东西a。可见,这里意愿的内容a并不强调一种随意的自由,而是强调和特定语境譬如A相符合的内容a。我们可以基于A普遍地表示一种语境,意愿的内容a并非随意的东西,在这里是联系语境A为它所决定的确定性。
这点就像代数句子中的情况。一个命题中,同一个符号可以表示任何内容,它表示一种普遍性。但是这个符号一旦在这个命题中被使用,那么这个命题中,它到处都表示同一个内容。
而在我“想要意愿什么,就能意愿什么”这个命题而言,所谈论的是意愿的如何产生出来环节的自由或随意性。这是非法的。它只能在一个意愿相应于语境而产生的联系,在语境的种种可能性的不同而言,说意愿的内容就语境的情况存在诸多可能性而言,它也相应存在着诸多可能性。在这里丝毫没有对于意愿的内容的自由或随意性的指出。
这里并没有考虑意愿和做之间的联系。这个联系的考虑就要把意愿的原因考虑进来。我们可以基于一个意愿的指出而言,在一种有意识的遵从规则而言考虑做或行动。但是,这里的做的理解,看作遵从规则,基于的我们所考虑的东西、意愿的内容,它们的揭示还是要联系意愿的产生的原因的考虑。这就是置于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的认知,这就是语境的领会。因此,语法考察,人的有意识的做,只是作为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中一个环节之内的有意识。人的想、说和做,有意识的存在,在语言游戏的语法考察,意义理论里,解释的都是它们作为我们参与一个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它是客观的、外在标准的东西——时,处于一种现实的东西作为我们所考虑的自身作为语言游戏的理解的轴心的东西,它们是被给予的东西,作为认知的对象,而非就目的而言自身产生出来的情况。遵从规则时,人是盲目的。就是对于目的的被给予而非自身产生出它来的指出。这里没有自由意志的考虑。或者说自由意志不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考虑的东西的给出来的原因的东西。这里是一个现实认知的问题。这里也没有否定自由意志。只是指出我们日常考虑的东西,基于文化建制的客观的社会规范在譬如在社会协作中所考虑的东西,并非某种自由意志的东西,而是因果相继中客观的东西的认知。认知在于对于客观性的承接,而非自身自由意志的实践。在认知里,人承接一种客观性。康德的知性概念虽然是主观的人的知性,但是知性总是不自觉地运用的。它其实不算有意识地遵从规则,反而是类似于自然现象中对于自然规律的服从的情况。就是说,知性是受规范性的东西。而这里的规范知性的轴心的东西,就是某种认知的统一,体现在判断中对于表象多的综合统一。这里强调的规范知性的轴心,不是经验的东西,而是康德指出的自身意识作为先验统觉,就是多和一的关系中,在认知这个事情里,认知总是作为一的诉求而产生出来。这里是认知这个层面上的存在冲动。这里规范知性的轴心,就是这个一的冲动,就是判断总是围绕着同一性而构造出来的情况。把认知看作行为,同一性是这种行为普遍的基底。我们基于同一性这种先天的存在诉求,把对象和概念带入一个判断中来:无论产生的思想的内容。就是说,思想的内容是基于这种一的诉求经验地产生出来的。我们在认知中所要求的仅仅是一的诉求为原则的东西,我们在思想或认知行为之前,并不了解认知的结果——思想——的内容。那是经验的产物。在这里就可以看到一种原则性,一种信任:基于真的诉求,我们在经验中产生出思想来。
而在语言游戏中,其语法规则的轴心,和认知中是不同的情况。语法规则的轴心是我们对于语言游戏的周遭环境的配置的观察,对于其语境的领会,是经验的客观的文化建制的东西。我们有意识地基于某种经验的东西的考虑而使用语言。而遵从规则时,人是盲目的。和认知中原则的在先给出相对,这里是对于我们所考虑的东西的根据不作考虑。在此,可以把日常生活中的人看作机器。这里考虑的处理的都是客观的东西。
主观的东西,不在语言游戏的用法之中被考察。就此可以说,w反对主观的东西的表达/理解的可能。就像感觉表达式的意义不存在的情况,并不否认感觉的存在。w在语言游戏的语法考察里也并不否定主观的东西的存在,只是指出其使用的语法根据的不存在。这里,一种语法的设想,其确定性从哪里得到支持?和甲虫游戏一样,主观伴随着随意性,就和语言表达意义所需要的确定性冲突。
也许可以这样设想主观思想。人的心理,心灵,具有种种原因或随意性。做一个区分,也就是或者因果相继中的客观原因导致的确定的主观意愿,或者,基于一种人作为主体的自觉,基于某种原则性,作为人所考虑的东西的基本规范。但是这样的情况,仅仅在某些文化建制和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的冲突时,后者作为前者的否定存在。但是,后者仅仅强调应然的原则,并不给出应然的内容:可以产生出经验来的遵从规则,具体的思想、作为实践的轴心的我们所考虑的东西。
这里不要想太多。超出语法的东西还要进一步相关的阅读再来考虑。)

既然想到就能做到,就没有尝试去意愿这回事了。肯定能做到的东西就不能说尝试做到。
但是如果联系意愿的内容,我们怎么会意愿某个东西,这个东西怎么会带到我的意识中来的:为我所意愿。这里就要求意愿的内容被给出来的原因的给出。仅仅说意愿a,由于a是人的内心的东西私有的东西,如果没有原因的指出,意愿a就成为一种主观随意的东西。这就是语言的图象论带来的问题。它并没有为a的被意愿给出哪怕解释而非理解的东西。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日常生活中的东西,而非作一种和日常的生活之流并不咬合的玄想。因此这种图像论的东西并作为我们所考虑的东西,它们作为玄想并不嵌入生活之流中。

619
意愿a,是一个因果相继中结果的东西。在考虑意愿的产生出来时,并没有人的主观随意性的成分。意愿a总是基于客观的现实认知的结果。
考虑自然现象对于自然规律的服从。风中滚石,石头只是运动,并没有行为。风中滚石的因果认知,是人的认知。在意愿的情况中,人基于客观的生活之流的认知,认知到一种对于人处于其中被要求的东西。进而基于这种认知参与人的世界参与生活之流。人是一种具有目的意识的动物。目的是认知的产物。目的的认知,用于做出来的东西的用法的规范,作为想、说和做的语法规则的规范。认知是承接客观性。但是人要对于自身的想、说和做负起全部责任。人不必对于认知的经验的经验内容负责。
在认知中,人只需要对于一的诉求,对于判断的同一性原则负责,经验内容是基于这种原则在经验中自然生发出来的东西。客观的经验情况为经验的内容或经验的经验性负责。
但是在人的实践中,人要对于自身的想、说和做负责。这里的负责指出的是它们具有特定的目的,存在意义,指出的是它们和我们所考虑的东西之间的联系的客观性。或确定性。这里,指出的只是语法的确定性的要求,并不指出我们还要为自身所考虑的东西是这个而不是那个负责。譬如,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和法官在于依据律条提出权利诉求和裁决,它们并不为律条本身的合理性负责。如果一个案子判的不合理,或一个律师的诉求不合理但是合法,那么如果追究这件事情的合理性,责任不该由这律师和法官承担,而是要由立法机构承担。
人做的东西,也类似于社会生活中有立法和执法的区分,有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实践,和日常文化建制规范之下所考虑的东西之间的区分。w局限于后者指出语言游戏的用法。并没有否定前者。后者揭示的是一种目的的客观性、被给予性,对于客观性的承接。前者强调的是目的的产生出来中主观成分的存在。伦理价值判断之于实践,还只是一种原则的东西。审美实践中,主观的东西就是目的本身。类似于遵从规则之于由它产生出来的行动,这里不只是一种原则性。当然,我们可以说伦理价值判断的实践,恰恰就是把这种原则性作为目的,作为表达的东西。就像我们可以画出一个个别的三角形,把它用作普遍的三角形或三角形概念的表示。但是毕竟,伦理价值判断作为原则性,还是可以和日常所考虑的东西,具体的东西之间作为一种蕴含的关系,前者融入后者之中。我们在经验的事情中蕴含原则性。这就是从文化中演绎出文明的成分。这不能看作哲学病。
哲学病在于指出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的客观性的认知中,非法地用主观的设想,可见的东西基于一种本质主义的图像来取代它。哲学病在于取消理解中的语法环节。用可见的东西的图像来取代其语境认知中指出的它的用法。
语言游戏的用法,在于揭示一种有目的的行为,我们基于a的考虑作出b来。人的实践是一种在目的性对于做出来的东西的意义上的赋加。从而我们所考虑的东西和所做出来的东西之间,赋予一种逻辑上的层次结构:实在和语法产生意义,三者之间具有一种逻辑上角色的区别。
本质主义在于就看到的b来理解b的意义。违背了人的实践作为一种有意识的东西这个事实。是非法的。

620
这里不考虑我做任何东西,总是具有某种前因后果的联系。这使得想、说和做一并看作行动,其目的的东西的考虑、语法考察,缺乏一种语境的联系。
做,在此是作为语言游戏,作为可见的东西,作为给出的实在,有待进一步考虑其目的或意义的东西。

在命题中,意义就是表达式的涵义和意谓。其中,涵义作为意谓的台阶的东西。名称意谓对象,概念词意谓概念,句子意谓真或假。这是认知的情况。
在实践领域,意义就是我们的想、说和做所基于的轴心的东西。这里有一种目的性。我们所考虑的东西是一种思想,它对于语言游戏而言,在逻辑上占据了语法或用法的位置。在这里可见的和所思的东西之间具有这种逻辑位置的区别。

回过来把想(意愿)和做都联系起来,可以看见的是它们一并之于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中的一环之内。想、说和做的整体看作一个实践之内的东西。实践作为一个整体,包含目的以及其实现——把它做出来。但是这个实践把一个东西做出来,只是一种满足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的要求而发生,是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的一步:具有人的参与的一步,区别于自然现象之中的因果相继。这里是把人通过行动嵌入生活世界里去,参与其中。

621
w用当“ 我 举起 我的 手臂”这个例子,故意不选择有意识地遵从规则的行动的例子,譬如,照猫画虎的临摹。或画一个三角形,一个7角形,这些非得对于目的有意识的例子,要想清楚目的是什么的例子。
我 举起 我的 手臂,可以没有自觉的想或意愿,就直接做了。这是一个恰当的例子,用以指出我们的做,我们随意的行为,这里不用去考虑它们的遵从规则的自觉作为行动的根据,而是直接基于一种意愿,基于我们所考虑的东西,甚至这里都没有目的的自觉,而是应和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直接产生我们的行为,忽视目的和遵从规则的行动之间的规范性对于目的的认知基于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的认知中产生出来的考虑的干扰。这只是使得后者的考察更简明。这里凸显的是我们的想、说和做总体而言嵌入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中,由原因产生出来 。

如果 我从 我 举起 我的 手臂 这一 事实 中 抽掉 我的 手臂 举起 来这 回 事儿, 什么 是 剩下 来的 东西 呢?
余下来的是一个具有空位的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譬如开会时我要发言,举起手来。抽掉举手这件事情,就是我有看法要说,比如针对另一个人的看法提出不同意见,它和我发言之间的联系的断裂,这里留下了一个空位。因果相继中断档的空缺的凸显。这个空缺指出的就是这件事情的用法。

621开始,考虑意愿和行为之间的关系。

622
尝试意愿某事,是对于意愿a这件事情从语境中抽离出来。不然,我总是在具体的语境中意愿a。
尝试意愿a,指的是目的选择的随意性,而不是指a作为基于语境指出来的、在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中作为结果的东西指出来的东西,这里意愿的内容、a,没有任何随意性可言。这里a是基于语境基于因果相继的原因所决定的东西。
就是说,意愿什么是为原因所决定的结果,不是主观的随意选择。这是一个语法句子,不是经验判断。
因此,我们不说尝试意愿某事。这是与“意愿”的语法相悖的情况。不是经验的不可能。意愿的东西总是因果相继产生出来的,这里没有主观随意性。而尝试意愿a,基于我们总是处于语境中产生意愿,指出的是这种意愿的随意的可能性,自由,这和因果决定相悖。

我举起手,直接就是基于原因需要这样作。这里并不尝试做这件事。但是,我举起手作为某种意义的表达,这里是有意识的。
在语言游戏里,我基于某种目的做某事。譬如会议中要发言,我举起手来,这表达的是发言要求的提出。我们在开会这种行为方式中,用举手表示提出发言要求,或者把举手用作提出发言要求。在要发言时,我举起手来。举手这个行为有两层:1)作为要求发言的语言游戏,作为实在的东西 2)就举手这个身体的物理活动而言,我把它做出来。622考虑的是后一种情况。
举起手来,这件事情,这个意愿,基于的是因果相继中原因所决定的结果。但是这里的原因和有意识地行动中对于做而言的遵从规则,怎么区分?
我举手时,并没有考虑如何举起手来,我要发言时,就举起手来了。在这里,举手这件事情整个作为实在的东西,是基于遵从规则的需要而去做的:规则就是要发言就要先举手示意。
622提到的尝试意愿a,是这么一种情况:a是一件遵从规则做出来的东西,它本身是一种目的,并且这个目的不能脱离某种逻辑直接给出来。譬如,我举手时,不需要先想一想先抬胳膊,然后举起小臂和手掌。没有,这些都是基于一种训练或习惯而不假思索,不需要加以考虑过程如何做出来的事情。直接就可以做出来的事情。但是在另一个例子中,譬如照着某个圆画一个丝毫不差的圆,或打一个招呼,它们不是物理的描述的东西,而是要基于可以物理描述的行为把事情做出来的情况。行为和做出来的事情之间就是语言游戏或实在和意义之间的关系。

意愿一个意愿,是与“意愿”的语法不合的用法。
我们谈到一个意愿时,它总是作为因果决定中产生的东西,而非自觉的或者以主观的随意性产生出来的东西。这种情况下,我意愿a,a这件事情是并不归于语境并不归于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中的东西。当a是一件日常所考虑的经验的东西时,这里就有“意愿”的使用违背其语法的情况。与语法句子相反的情况。
但是,如果a是一种主观的原则性的指出,做出来的东西并非日常经验的东西,而是强调一种理念时,如同画出一个个别的三角形来表示三角形概念,或表示三角形的普遍形状,那么意愿一个意愿又是合法的。这里的点在于所意愿的东西是人处于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中所考虑得其中的东西,还是意愿所考虑得是自身为轴心的理念或行动的原则性的东西,后者就是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的实践中的情况。

意愿一个意愿,如果后者不是一个经验的东西,而是一种形而上的诉求,一种理念的实践的诉求呢?这里就是这种诉求如何产生出来的考虑。我们不是基于经验产生这种意愿。它不作为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而是一种普遍原则的诉求,一种形而上的诉求。
我们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这种意愿?把人自身看作主体,基于它的考虑,反思或审视我们所做的东西,审视我们的目的。人作为主体是一种普遍原则,它还并不含有任何经验的内容。这里有最小内涵的概念作为普遍逻辑的情况,或者说最小内涵的概念的外延是一切事物。相对的,个别的这某物相应于极大内涵的概念。

认知有不同层次的区别,实践也有不同层次的区分。
把某些东西看作实在,另一些东西看作我们所考虑的东西,作为前者的用法、意义。
实在和用法之间,具有一种和本体论中质料和形式之间的类比。它们都是一对相对的形式概念。

623
w在语法分析中强调的是,对于意愿的经验内容的考察出发,老考察语言的用法。

624
感觉和现象中的运动
感觉可以看作做的实在的东西。运动是随意的行为。从感觉到运动的认知,前一个例子是实在的本质主义的图象论的用法。从运动的认知到感觉被挑出来作为认知的对象,这里是把置于用法之下的实在——这是一个语法句子而非经验命题——脱离语境脱离用法作一种本质主义的看,产生的是脱离语境的玄想。

这一节都是针对感觉的本质主义的用法。
但是我们任何认知总还是基于感觉,认知的客观性的根据在哪里?说根据在于外在标准,就是感觉之间的相互印证。一个人的视觉之间的印证,视觉和触觉之间印证,一个人的感觉和另一个人的感觉之间基于外在标准的印证。这里,我们的感觉总是用于客观的东西的认知。感觉作为用于它们的认知中受规范的东西。受到客观性或外在标准的事实的认知所规范而非感觉自身为轴心规范别的东西。
语法不对实在负责。指出的是语法并非受到实在为轴心的东西作为考虑的对象所规范。感觉在此是从心理现象进到客观现象中实在的东西。后者规范着前者的使用。
一个例子。有人尝试戴上一副倒立成像的眼镜,一段时间的使用后,人可以适应,并不妨碍人根据倒立成像对于对象的客观看见位置的判断。考虑渔民用鱼叉捕鱼时,可以克服水的折射对于判断鱼的位置的影响。鸟也一样。这里发生的是一样的经验:我们总是根据外在标准中的结果,命中(可以根据视觉判断),来断言我们对于视觉的用法的成功:比如判断对象的客观的位置情况。

625
这几节开始考虑确认,主观的实在的东西用于客观的东西的认知中如何确认。
这里似乎只有不同感官之间的交叉验证,复认。
不同感官得到相同的判断,总是给出相同的判断,这里不是偶然,而是必然,那么这里就具有根据。这就指出通过主观感觉认知到的是客观的经验。

虚拟现实也是把主观感觉看作实在,一种工具,在用法中用作客观的东西的考虑。我们在虚拟中总是虚拟一种客观的东西。不然,虚拟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我们认为我们在虚拟时把主观感觉仅仅看作感觉的东西本身,那么,就不能解释我们在感觉的东西之间的统一:我们仅仅基于把感觉用作客观的东西的感觉,才获得感觉的东西的综观的统一。不然,感觉的东西的多之间,就不存在统一。而这并不是我们的日常经验。

在主观感觉或康德的表象和客观事实之间,是一种用法维系其间的联系。在这里,用法基于的是不同的感觉,比如视觉和触觉之间的印证。印证是一种成功或真假的判断。它并不负责思想或内容的指出。这点在科学设想的实证的情况。实证是在经验的一端对于一种设想落到这件事情上的成功或不成功,无论这个设想是何种思想。在这里,主观感觉和客观事实之间,是一种部分和整体的关系。某物是红的。红的是一种感觉。某物是红的。在这里,be包含在概念之内。概念负责一个判断的整体的结构。
和句子所表达的判断,思想对比,感觉处于什么位置?概念。概念是不满足的。感觉也是不满足的。感觉自身不是满足的东西,这差不多就是概念的不满足性,它用作一个真值函项,总是为对象的补充之下用作表示真或假。感觉也是这样不满足的东西,它自身并不作为对象被认知,它恰恰反过来总是作为对象的性质。
而当感觉自身作为对象被考虑时,它就已经不是我们日常经验中的用法了,它不是基于我们日常所考虑的东西为轴心所规范的用法。这时,感觉这么被看待?
一种是,只是把感觉看作感觉,并不作为某物的感觉。可是这样的感觉是可能的么?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离开对象的感觉,它自身作为对象,是对于感觉的语法的相反的情况。或者说,感觉总是关于某物的感觉,这不是一个经验判断,而是一个语法句子。
然后,就是余下的另一种可能,把感觉看作某物的感觉。我们在此可以选择把感觉看作客观对象的性质或者说把感觉用作事实的构成中的经验(概念),或者把它用作主观随意的虚构的东西的性质。而w对于语言的运用,强调的是客观认知的功能或用法。在感觉,是把它用于归于客观对象。在社会生活中的语言游戏,则是用于归于社会认知中文化建制的东西的认知。从看见的语言游戏理解为这种社会认知中文化建制的东西,作为其实在的东西。而社会认知产生实在的用法规则的指出。

怎么看待感觉和事实之间的关系?事实是思想的真,对象处于概念之下的情况。就是说,事实虽然具有客观性,但是它毕竟不是自在的东西。事实的客观性,只是感觉用作对象的性质,这里一个对象对于不同人可以产生响应的感觉。感觉系统和客观的对象的特征之间始终保有一种稳定的联系。
这个频谱的光,我感觉红。另一个频谱的光,我感觉绿。在这里,我不需要比对不同人关于红的感觉。我只要确定:对于我,感觉红的这个频谱的光,把它称为“红的”,对于另一个人,无论他感觉的内容,他也接受把这感觉称为“红的”。这样,不同人基于自身私有的感觉,考虑的却是客观的相同的或同一个东西。而把某种感觉称为“红的”,是受到日常的社会规范所决定的:我把某个频谱的光的感觉称为“红的”,或者说,我的感觉红就是这个频谱的光的感觉。后面这半句话,就是感觉和客观的东西之间的相应的建立。
颜色的概念,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规范,一种外在标准之下建立起来的。而颜色的感觉,我要区分和命名它们,就总是基于这种概念系统作出。概念系统是相应于语言系统的生活世界中的东西。我们谈论感觉的时,总是基于语言来谈论它们。因此,语言系统,概念系统的建立,生活世界的构建,是先于对它们的使用的。就是说,我们总是先于经验给出了一个生活世界,我们总是基于这个生活世界的可能性,它直接相应于语言(符号之于其涵义),来刻画我的经验。在这里,经验是语言的使用中用法的根据或轴心的东西。早上的太阳,我说它是红的。这总是基于“红的”的含义(概念词意谓概念,这里不必局限于涵义作为基于语言的给出方式而给出的东西的定义。弗雷格在涵义的定义里,强调的是表达式基于逻辑形式而说出的东西,而非基于语词本身所指出的东西。),基于语境的需要譬如亲知(这是从事物到语言,这是句子意谓真是先天的),来使用红这个概念,或者说使用“红的”。或者,基于语境——句子意谓真——指出红的这个概念用于经验的谈论。
感觉,作为实在的角色、用作经验(概念),用来构造一个事实。而事实就是概念对于对象的刻画或揭示(而非对象的给出,那只有在逻辑对象的情况中才可能)。事实总是基于语言构造起来的东西。我们谈论事实时,已经难以脱离人的思维规律,不能脱离人的语言活动了。离开人,我们就难以谈论事实:没有存在(being)世界,只有自在的存有的世界。或者说,世界作为存在(being),或者作为自在的存有。

626“ 当 我用 一 根 棍子 触碰 一样 东西, 我的 触碰 的 感觉 是在 棍子 头上, 不是 在握 着 棍子 的 手上。” 我说“ 我 不是 手 疼 而是 手腕 疼”, 其 结果 则是 医生 会 检查 我的 手腕。

指出感觉不是作为谈论和考虑的对象的东西,而是通过它用来谈论客观的东西的工具。由此,感觉在日常的东西的认知中是处于用法之下被我们所理解的东西。对于客观的东西的认知就是对于感觉的使用和理解中所考虑的东西,用法收敛于其下归于其下的轴心的东西或规范用法的东西。
日常我们在考虑感觉时,不是以之为考虑的对象来认知它,而是在一种原因的东西的考虑里,使用感觉来考虑其原因的东西的情况,这种原因的东西是客观的。譬如一个黑盒子,它有一对输入输出,两者之间是一种因果相应。我们在输出的感觉的这一头,置于其原因,我是没有直接的认知的。我只能基于原因a导致的结果,作为感觉的b,来谈论这样它:具有如此这般感觉b的原因a。
我可以作一种关于a的验证或谈论:我视觉b相应的某物,它就是我触觉c相应的那某物(譬如我绕着一个东西不同角度看它);或我视觉b1相应的某物,就是视觉b2所相应的东西(譬如我看作一个手指头,用另一个手摸它。当摸到它时,带来触觉的发生。停止触摸时,那触觉就不存在了。另一个手摸它,摸到它哪个位置,过程中的移动,都是视觉可见的。而它总有触觉的相应变化相伴随。这个相应的伴随使我判断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联系)。在这里,我们对于感觉的使用,考虑的不是感觉自身作为对象的情况,而是把感觉作为结果所相应的原因的东西的考虑,那原因是客观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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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梦
开车和xx bs出去玩。隐约像过了老村朝西的铁路,顺着一条小河边的基根路。但不是现实中那地方,只是进那条小路时的方位感,已经是从没去过的地方了。
走下去,有和bs逛大草原的感觉。又像到了金西汤溪那一代大片平原绿地。一眼能看到平远的绿地。路边不时有油画色块般的草丛树丛。一路大呼小叫地过去。到了一个村子,路不好起来。变窄,坑洼。下车走两步。它们俩边上自己走走,我走村子那边去看看。远处天边变色了,有什么炸开,火山爆发一般,天上黑压压的冲起很粗柱子。一会近了一点,是满天巨大碎石。冲村边这里过来。看它们娘俩,刚才好像有惊慌叫喊,这会不知道跑哪里去了。自己要跑了。也摸不准往哪边跑。碎石落点不看不清楚。跑了一下,又觉得不对,反过来朝村子跑。车变成了摩托,停边上。发动车有点来不及。但是跑不快。还是骑车开起来。
刚看见云那会正在拍视频。把碎石云的炸起到盖过来都拍下来了。壮观。末了才发觉自己危险。
到村口时,石头雨落下来了。但是像水去漩涡一样落地时收窄,全砸村口一颗大树附近的一圈。有点雷声大雨点小,把大树下面外边一圈枝条砸的差不多了。混乱中穿过村子往前走。它们似乎是朝这边走的。过了一两个路口,停下,问路口小店老板娘,有没有看到一对母子路过。没有。

梦 大致是这几天考虑工作调整中发生的东西之间投射 梦的好处是让人认知自身的需要,整理不同东西之间基于对需要的满足而给予相应的重视。是个价值判断,归纳统一到一个价值体系之下来的过程。

1
感觉在实践和关于人的认知中是存在的。但是,要区分可以归于先于理解的感觉,和可以为理解为逻辑所说清楚的东西。我们在实践里可以用作轴心的东西的感觉,是前一种感觉。它是一种生命的沛然之气,伦理价值判断的应然,以及审美的实践。而语言游戏中可见的实在的东西、感觉的东西,恰恰是相反的不配当此位置的东西。这种感觉用来支配实践,恰恰是w指出的脱离现实脱离存在的本质主义,是一种病态。
所以在认识一个人的时候,感觉是最后的东西。我们总是先要大量的了解,通过聊天,通过看他所做的事情,先要在社会生活中文化建制的规范性的层面了解他的思想、习惯。然后,基于这些做出来的事情,才可以进一步考虑它的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的实践。
而这一步类似于基于给出数列写出下一步的游戏,这是一个开放性的游戏。我们基于已经给出的东西,其实并不能作出理解,了解其语法。我们可以做的只是有限的语言游戏到无限的或绝对的遵从规则的推进的尝试。对于数列游戏作为一个教学时,教师基于其思想就作为学生关于数列的语法的设想的标准。但是如果这里没有一个人一个教师一个裁判,那么,这里理解就是不可能的。只能谈论设想和可能的解释,却没有理解。只有现象中可以进一步给出下一步,才可以谈论一种理解的可能性。虽然,既已给出来的步骤总是不能表示这个无限的数列。自然科学的探究中,就有这种情况。

这是在现实认知中给予经验以充分的位置,但是现实之为现实,却在于经验还要进一步处于某种东西的规范之下。这就是某种先于经验的自身为轴心的东西。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的实践,人的存在诉求人在自身的存在中自觉的要求,可以充当这样作为自身作为轴心的东西的位置。

2
生命有意义,是什么意思?就是生命存在某种值得的目的,存在某种有意识的东西,它使得人的存在就其可见的做出来的东西而言是值得的。存在是值得的。意义承担了存在的价值。
如果一个人愿意和发起to be,存在这么做的冲动,它不以任何经验的东西为条件和作为目的的东西这么做时所考虑的东西。如果以经验的东西为所考虑的东西,那么逻辑总是可以推进一步,这个经验的东西为我所考虑,其原因或根据在哪里?就总是要推到推无可推的地步。
在这推无可推的地方,意义不过就是一种生来的生命自身的冲动,to be的冲动而非not to be的麻木,就是对于自身的存在自身所想、说和做的这一切的自觉的要求,而非放任我如此这般作为现象的无意识、没有统一、就其整体而言的非存在。
这就是自我意识。康德的统觉局限在认知领域指出它。它扩展到人自身的自觉,就把运用从对于现象的认知扩展到行动和实践。

3
真假 是非 作为基本的逻辑刻进人的诉求,作为一种信念,它们才会宗教一般塑造人和社会。它们才真正融入人的日常生活,成为现实的构成。没有这种自觉的诉求,就不配享有有真假是非的现实。它们都是人自己做出来的,不是天上掉下来的。
真和对(伦理价值判断)本身被认为有基本的价值,值得追求,我才会去做它。它们都已经超出生存范畴了。只有生存考虑的人,是看不到它们的。是多余的,奇怪的东西,也难以理解这种要求

4
日常的想,是对于逻辑的运用,刻画经验。而哲学的反思,是基于经验对于逻辑本身的揭示。不是指出已经知道的东西的分析,而是指出存在但是我还不知道的东西的分析。逻辑的探索发见。

5
被最放在心上的人放在心上的感觉 聚光灯下纤毫必现

6
用f(a)表示一个句子。它是一个真值涵项。就是说,它意谓真,或假。或者说它是真的,或假的。
这里,可以对这个句子中是真的这个谓词,或概念,看做意谓真。be这个系词有多重含义,在这里,就是在真的含义上的使用。
f(a):f()表示一个句子中的概念,a表示对象。这个句子表示对象处于对象之下的情况。什么叫对象处于概念之下?用概念来刻画对象。概念的外延是一个类,句子指出这么早个关系或思想:对象处于这个概念的外延类之下。这是基于概念的外延类指出对象的可能性空间。是对于对象的给出这个目的指出,基于名称能指出其意谓的对象还仅仅是实体x,它是关于宇宙的谈论。还不是关于任何特定的局限的东西的谈论。而对象,是个别的东西。两者之间具有鸿沟。譬如这个苹果 是红的。这个句子是真的。指出的是这是一个红的东西,它是苹果。罗素的语词表达式。就是说,始终要把句子看做是对象为轴心的东西。类比代数命题,我们给出一个意谓真的代数句子,指出一个事实,其中名称的意谓是还没有给出来的,它意谓的对象恰恰要基于这个真句子为概念所给出来。在一般语言的句子中,对象虽然不能基于句子意谓真为概念所给出来,但是用概念把捉对象的这个方式是相同的。只是达成的仅仅是一种概念的外延类的对于对象的把捉。这就是罗素的语词表达式的情况。
对象什么情况下可以为概念所给出而不仅仅是它处于其下的类的指出。这就要对于语词表达式做概念分析:当概念本身可以为对象所谓述时。譬如罗素的父亲。某人的父亲,是生了它的那个人,它是男的。我们的概念系统中,生活世界中具有一个基本的普遍事实:一男一女生下若干子女。我们说某人的孩子时,还要基于经验情况,它有无孩子,有一个还是多个孩子,来断言这个表达式是否指谓某人,意谓对象。但是在考虑某人的父亲时,它总是指谓某人,这个表达式存在意义。这是一种语法阐述。
或者,“那群人里背包的那个”,基于语境(直观)有意义,指出一个人。
这其实就是概念和语境的交集,或者概念基于内部不同涵义不同概念成分作为子概念的外延类之间的交集,产生一个单项类。单项类为唯一的一个对象所谓述,它意谓这个对象。就是说,在概念的外延类是一个单项类的情况下,句子的结构,对象处于概念之下,就演化为对象和概念的外延类意谓相等的情况。
其实,说一个句子是真的,就是这个句子和真意谓相等。而意谓相等,就是数学命题中等号的作用。
这时,句子就成为类似于数学命题的对于名称的意谓的指出,它意谓概念的外延类,后者是一个单项类。从句子是真的指出名称的意谓处于概念之下,到它意谓概念思维外延类的过渡,基于的就是概念的外延类是一个单项类的指出。这个过渡基于的是一种语法句子,或概念分析。这这个过渡基于的是语法考察或概念分析,而非经验判断。

7
关于自由意志的思想、概念分析,就是关于“自由意志”的语法阐述。就是指明通过“自由意志”我们所要谈论的不是……,而是……。

8
w的语言游戏指出的是日常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为语境来考察其语法的轴心:我们在行动中,在想、说和做中所考虑的东西。这指出的是基于目的的不自由(因果相继中受决定的东西,对于现象的因果相继的认知)之下,对于这个目的的实践的有意识,如何有意识地把它做出来。这就是语法考察。
人的行动,想、说和做的有意识,是对于承接现实认知中领会到的给出来的目的的东西的如何做出来的方法的自觉。就是对于实在而言其用法的自觉。但是,在遵从规则时人是盲目的。指出的就是目的的设定本身只是一种语境的认知的结果,而非一种目的的选择和设定上的有意识的自身为轴心的自我规范的实践。这里,目的的产生出来是现象的经验认知的结果,而非一种自由意志的内在的自身为轴心的规范性的表达,或实践的结果。康德的道德律,把人自身看作目的的东西,不是日常语言的使用和理解中所基于的轴心的东西:我们日常所考虑的东西,以及外在标准。

9
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实践,作为一种人主观所考虑的东西,在经验的语言游戏的理解中用作语法的规范,是基于人对于自身作为主体的自觉而带来的做法或实践。这里有类似于认知基于先验统觉的自身意识之上。但是,这种自身意识或实践中的自我认知带来的实践,仅仅在一些形而上学的场景里有意义。其余经验中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并不以这种形而上的主观原则作为理解做出来的东西时作为轴心的所考虑的东西。它可以作为所考虑的东西中含有的成分,这种含有就是一种文化建制的文明含量。

10
意愿的内容,可以是这个,那个。意愿a,代词a表示普遍性。但是这是在基于生活之流中因果相继的决定,基于原因A决定下来意愿a之间的联系。意愿作为存在作为实践的目的作为日常所考虑的东西,它总是因果相继的生活之流中的一环一步。我可以基于这个语境意愿a,基于那个语境说意愿b。这里意愿的内容可以不同指出的不是它可以脱离语境而作为主观随意的决定,而是在于看语境的区别或特殊性而考虑相应不同的东西。意愿的内容把自身的决定不是交给主观随意的决定,而是交给语境领会的客观现实认知。这就好比代数命题中,符号表示普遍性。但是,符号总是置于一个命题中被考虑,这个代数句子基于真而反过来指出其含义(意谓)。这样,符号作为关于任何数的谈论进到作为关于基于这个句子意谓真而指出的处于概念的外延类之下的对象的谈论。在代数命题中,这个概念的外延类可以是一个单项类,就是代数求解只有一个根的情况,这个对象就是代词的意谓。一般语言的句子里,达成的是概念的外延类对于名称的意谓的刻画:对象处于概念之下,或对象处于概念的外延类之下。
这里,名称的意谓没有任何主观随意的成分。

11
对于子女的爱 控制在不求回报而甘心情愿地付出的限度之内。付出得到接受是一种满足。如同给绿植浇水施肥,看它长成喜欢的样子是一种满足。最可爱的样子就是一个人展现自身的生命的时候。
这点和盆友一样。一旦求预期回报,就不是友谊了。至少在付出时并不以回报为条件。只关心这个人这件事情本身。

12
天真的生命,直接用来生活,是一种想到和做到之间区别的忽视。这里有一种图像论的本质主义的误会。
让自由意志归于自由意志,意愿归于意愿。意愿的产生归于因果相继的结果的东西。归于原因对于作为结果的某种内容的意愿的决定。
回到生活的日常,作为生存活动的社会生活,就其内容而言,它们具体的经验的东西。我们

13
哲学的阅读和反思的成果在于对经验作出一种综观,于其中分析地产生其统一的逻辑来。这样从经验的分析中产生的逻辑,是接地气的,和日常经验接契。它们也就是人的自觉所在。从认知进到实践,这些认知领域中最基本的逻辑的东西,恰恰是实践所赖于的最确定的原则的最初的指出。认知终止于无限丰富的经验,实践却开始于最初的原则的指出。在认知中不满足的概念和逻辑,在实践中却恰恰指出了存在(to be)的原则性。to be就其在实践中理念在先的情况而言(伦理价值和审美实践的形而上学),恰恰指出最初的规定性。

14
质地,指的是材料多的性质特征。而整体的东西,总是基于这种材料的质地作为其所承担的角色的特征,满足其角色所需。
材料的质地和整体的东西的存在之间,具有这种联系。质地即潜能所在。
一个人的质地,是其性格的东西。个性总是基于性格对于过程中做出来的东西为衔接整体的统一的实在所在。综观统一所给出的东西,意义的东西,总是落实在实在之上,一种用法才算落到了实处,一种东西才算做出来了。

15
理性,在实践中,是对于目的的根据的自觉。
在w考察的日常语言的语言游戏中,是对于这种目的的认知,而非其根据的认知。参与一种语言游戏,就是对于考虑这样的东西的活动的参与。其实,这里认知一个语言游戏的目的,理解一个语言游戏,和参与这个语言游戏之间,还是相隔了例外的条件。我们可以说基于参与一种文化中的某个语言游戏,而说遵从规则时人是盲目的。这里的盲目指的是为何要遵从规则的盲目,对于何以如此的根据的盲目。这里强调的是对于做出来的事情,语言游戏的理解,社会认知。而非做这件事情的根据的考虑。
或者说,理性总是对于所做的东西的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负责:是基于自身的需要或利益而去做一个东西。
而非仅仅基于文化中社会认知就去做如此这般的事情。遵从规则仅仅指出某种事情的做法,一种行为方式,它用于表达和理解某种目的的东西。但是对于一个目的给出,处于一种目的的可能性的考察以及某个实践地点中我可以要求什么东西,它始终是在文化的规范之外的东西。但是,也可以说目的总是文化的规范之下产生的东西。我们所考虑的东西总是某种文化中的东西。这里,辨析这对对立的情况,在于区别文化和文明。我们把文化看作一种社会现实的客观性。而文明,则是文化中渗入主观的伦理价值判断和审美的成分的结果的东西。就是说,文化和文明之间,具有一种实在和用法之间的张力。当文化之中渗透文明地成分时,它又是成为一种文化的东西。成为社会生活中规范性的轴心的东西。成为社会现实。而人,总是在文化的认知之外,基于人作为主体的考虑,可以对文化作出进一步的审视、反思。这种审视在促成文化受到文明的规范。
而文化,在和文明的张力中,也不是铁板一块到处的一致。不同群体之间具有文化的差异。这时也就不能普遍地谈论一种文化。而是要在不同群体之间谈论文化的区别。

16
在屏幕上看人的欢乐,听一个音乐会,和现场看和听是不同的。后者是亲身的现实,前者是对于后者的报道:它不是亲身的现实。类似的对比是看人彩票中大奖,和自己中的区别。后者的财富的拥有是具有客观的特定的主体,而前者的欢乐和审美,具有一种不同人的感觉归于同一个事实的相通。可是,亲身和报道的事实,不是同一种东西。它们之间就是事实和虚构之间的区别。如果说虚构里有和事实比较之下情之真的相同,但是实在的亲身或报道或虚构之间,对于结果的意义的东西,还是有别。设想他人的苦乐和自己的苦乐之间,毕竟还是有别。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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