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条,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示。该条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后,又一执法领域的专项公开规定。其公示范围包括:实施机关(比如新修后的下放值得关注),立案依据(没有上违法的情形下,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立案的依据),实施程序(若行政机关针对某执法领域的实施规定了更高活或更细的行政处罚程序标准,且作为执法要求,则应当公示,接受监督),救济程序等。
2、40条,行政处罚应当查明事实。该事实查明的时间点在立案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
3、电子监控设备的应用。该条新增,最接近的应该是交通的罚单,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那么现实生活中交警贴罚单是没有給机会陈述申辩的,所以,影响了行为人的实体权利,那么该行为极有可能无效。期待实施后的案例了。 还有该条的监控设备符合国家标准,是意味着要将该标准公布吗?意义是什么呢?
4、42条,公正文明执法。待阅读: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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