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来自于有两位简友点赞了此书第一章的阅读笔记,因此速来更新第二章。若有人想看,我相当乐意继续写。另外,我的初衷是,写一些有用的东西,和一些思考的东西。还有,我想做一个关心社会,关心人类的人。)
“长期看护,仿佛一条没有出口的隧道”——这是前路未卜的不安。
本章中的第一个案例,是46岁的藤崎早苗杀了自己照顾了10年的63岁的无法自理的母亲真由子。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直到案发之后,早苗的抑郁症才首次为人所知,包括她自己。
本章提到大概三种病种情况:精神类、抑郁类和植物人。
第一种是精神类。恰好我的毕业论文写的就是精神病人相关刑法规制。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伤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或者家属严加看管;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进行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遗失辨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文中写道“精神失常指的是,由于精神疾病等,当事人失去判断是非的能力,且无法依据自己的判断力做出相应行为。精神衰弱指的是上述能力显著减弱。”其中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两个种类相对应。
第二种是抑郁类。“抑郁症指的是,由于生理及心理上的压力导致脑功能失调的状态。忧郁症指的是,出现下列症状且持续两周以上:心情沉重、感到疲劳仍无法入睡、做什么事都无法提起兴致。”看护者很大一部分都有缺少睡眠的情况,而长期无法正常睡眠,很可能引发抑郁症。
第三种是植物人。这是一个近来聊得挺多得话题吧,有些国家是允许“安乐死”的,但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规定放开。真由子的母亲就是因为车祸,陷入昏迷,一直无法恢复意识,成为无法动弹的植物人。这种时候,医院会问家属,这种情况要不要继续维持生命呢?早苗当时毫不犹豫地作出选择:“要继续维持生命。”有人认为,植物人完全无法动弹,生命似乎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倒不如一走了之,不受这无助之痛苦。有人认为,生与死毕竟仍有所差,看着生命的存续更能给家属心理的安慰。
并不是只有老年人才需要长期的看护的,身患重疾的孩子也时刻需要父母的看护。这是“看护杀人”的另一种情形:“老病看护”,指的是年事已高的父母对患有疾病的孩子进行看护。
这是一个我为之叹息,为之感叹母爱之伟大的案例。芳子73岁,杀害患有先天性脑瘫的儿子隆之时,已经照顾了整整44年。近半个世纪的朝夕看护。她杀害亲生孩子,不只是在忍受身体上的痛苦,她的内心一定也饱受罪恶感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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